2022最新房产新政细则房产契税新政策2022
一、建立联席会议
市政府建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相关监管完善措施。同时,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
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
方监管制度。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
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
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
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
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
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
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为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
体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代理经租方式,筹集公共租赁
住房房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市场机构代理经租社会
闲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供应。
七、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
首套房契税退税一般退多少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引进人才,
加快建设人才公寓。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少于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环以内配建房源一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转让,只租不售;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建设租赁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
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7%提高到不超过15%;利用轨道交通场站
“上盖”,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
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和供后管理
确保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2022年继续开展新一
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为方便保障
性住房小区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和开办
运营。
九、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
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
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
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市新启动改造500万平方米,其中城镇危旧房改造300万平方米,城中村等集体土地房屋改造2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启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2022年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要分别达到90%和50%以上。政府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必需的安置房源,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或收购商品房等方式筹集。
二、促进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提高审批效率,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
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
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房的支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非公企业和稳定
就业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全市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8万
人以上。加大“公转商”贴息贷款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试点,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贷尽贷。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贷款发放速度。
四、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和购(租)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3号),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消费。
调整完善我市购房补贴政策,将《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22]671号)明确的补贴政策延长
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其中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的比例调整
为80%。加快购房补贴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购房户缴纳税费时一
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
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且在甬无房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
县(市)区应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22〕29号)的要求,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
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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