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9
∙【字 号】安政〔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政〔2015〕22号
首套房契税退税一般退多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1.实行购房货币补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别墅除外)的,凭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均可申请市政府每套商品住房2万元购房补贴;非安阳市城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还可与市区内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享受货币补贴购房业主申请退房的,要先退回补贴再办理退款、退税事宜。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负责
筹集,补贴发放市房管局负责审核办理,子女入学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办理。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3.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尚未缴纳契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市财政全额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总价减去其购房总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5.个人购买住房包含的地下室、阁楼、车库等附属用房的面积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不计入住宅面积,作为住房附属用房在“附记”中予以记载,其价值计入房屋总价。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6.落实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分段并联审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时,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人防、文物、邮政、气象、地震、节水、水土保持、园林、信访、前期公建手续等各类“评价、审核、评估”作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房地产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规划、施工手续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由审批部门统一告知。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跟踪服务,依法依规全程监管。
三、清理调整规费征收
7.取消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段计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24元/㎡,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36元/㎡,在办理热力、燃气、供水等配套设施入网手续时缴纳60元/㎡。各相关部门凭缴费凭证办理手续。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免征商品住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部分6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不再单独缴纳配套费);如商品住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部分有燃气、热力需求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要向财政部门单独缴纳6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热力公司凭缴费凭证予以安装。
9.将《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修改为“商品房屋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0.墙改基金按30%征收,散装水泥基金按50%征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不再返还;对安全文明措施资金相关部门不再监管;建工险实行市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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