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唐凌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6 
【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37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恒赵慧李帅 
【审理法官】周永恒赵慧李帅 
【文书类型】过户税判决书 
当事人刘波;唐凌威 
【当事人】刘波唐凌威 
【当事人-个人】刘波唐凌威 
【代理律师/律所】苏子涛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子涛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子涛 
【代理律所】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波 
【被告】唐凌威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刘波与唐凌威在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时仅签有在不动产部门留存的《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亦明显低于购房时的市场价格,且合同中的付
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重要内容均为空白,有违交易习惯;同时,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形下一方亦未要求另一方出具相应债权凭证,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数日后,刘波与唐凌威同胞唐景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亦未涉及对该房屋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故对刘波要求唐凌威支付购房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刘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1: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波与唐景于2012年4月结婚。唐景与唐凌威系同胞弟,唐九亮系唐景、唐凌威的父亲。2018年7月19日,刘波与唐凌威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甲方):刘波,受让方(乙方):唐凌威,甲方转让不动产坐落学院路南侧科圣路东侧贵和世纪佳苑11号楼1-101室,乙方对甲方转让的不动产做了充分了解,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不动产转让的情形。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不动产宗地面积为3154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700号,房屋建筑面积251.07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上述不动产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乙方于2018年7月19日前向甲方付清转让价款。双方同意于2018年8月15日由甲方将上述不动产正式交付给乙方。转让上述不动产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刘波在甲方处签字捺印,唐凌威在乙方处签字捺印。同日,刘波分两次缴纳税费81306.54元、18478.75元,共计99785.29元,协助刘波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唐凌威名下。唐凌威未实际交纳购房款,刘波亦未将房屋交付给唐凌威,现唐景对该房实际占有、使用。    关于房屋来源情况,原告主张2014年从张敏手中购买涉案房屋,价格为124万元。刘波从其银行卡里支出购房款83万余元,当时刘波和其朋友存入前岳父岳母和唐凌威处款项,从他们的卡中又支出20余万元。原告提交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5月6日刘波的银行卡中支出834358.69元,用途为贷款还本;2014年6月4日卡取190000元,证明原告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辩称房款都是唐九亮出资购买,原告未支付一分购房款,提交李臻的工商银行明细,显示2013年3月25日李臻卡取487900元,同日刘波卡存487900元,证明唐九亮将其所有的领秀城的房屋卖给李臻,唐九亮让李臻将购房款打给刘波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被告申请唐景出庭作证,唐景陈
述2012年其与刘波登记结婚,双方没有房屋,住在唐景父亲家电缆厂宿舍。唐景父亲唐九亮于2013年3月25日将自己名下汇龙领秀城的房屋卖掉,想给唐景和刘波买套房子,因唐景有债务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故将房屋放在刘波名下。唐景与原房主张敏签订了买卖协议,房款为114400元,房款有一部分是唐景的钱,一部分是唐九亮支付的,还有一部分是唐九亮卖房子的钱打到刘波的卡上,刘波一分钱都没出。因唐景所有的钱都放在刘波名下的卡中,故用刘波的卡支付的购房款。刘波与唐景闹离婚,唐九亮说房子是其买的,唐景和刘波跟着去进行的过户。现唐景带着孩子在涉案房屋居住。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因原告有外债,唐景对原告说先把房产转移到唐凌威身上,防止刘波因债务纠纷导致房产拍卖,当时房屋市场价为180万左右,转给唐凌威10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