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信贷资产风险可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实施。
第三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的任务是在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确保工作的协调、高效。
第四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贷后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性。
第二章 贷后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贷后管理机构,并配置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以实现对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 贷后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对小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跟踪和分析,预测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2)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实现小企业信用的全面、准确、及时记录和管理;
(3)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市场营销部门进行拓展客户、发展业务的工作;
(4)负责小企业信用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5)对小企业信用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小企业管理制度(6)对小企业信用资产进行分类和准备,同时对可能的损失进行预留,防止企业信贷风险对机构资产的损失。
第三章 贷后管理流程
第七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的贷后管理流程包括:
(一)贷后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根据小企业信贷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制定合理的贷后管理计划,以实现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及时监测和控制。
(二)业务分析和信用评价。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定期开展对已贷款业务的分析和评价工作,以维护小企业信用风险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三)监督和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根据贷后管理计划和业务分析,开展业务和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贷后管理流程的规范和有效。
(四)风险管理和风险缓释。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根据小企业信贷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和缓释措施,保证企业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章 信贷资产分类与准备
第八条 小企业信贷资产应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分类,并建立与分类对应的准备金。
第九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将每个借款人的信用资料及时录入信用档案,并设立专门的小企业信用档案室,实行定期审核和更新信用档案,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十条 小企业信贷资产的划分和准备应根据小企业信贷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和拨备计提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小企业信贷资产分类和准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贷资产分类准备计划应按照信贷资产分类和准备的金融监管要求,通过小企业信贷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应部门,向总行提交,并经过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按照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小企业信贷资产按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贷款追偿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在贷款逾期时,通过电话、书面、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应注意政策合规和客户利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逾期客户进行风险分析,核实货款来源与还款意愿,并制定相应的追偿计划。
第十六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且具有追偿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追偿机构,进行法律诉讼或者代为追偿。
第十七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注意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制约
第十八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的贷后管理工作应接受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信号的探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定期向银行内部和外部发布小企业信用贷款产品的信息,以提高市场知晓度和便利性。
第二十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借款人和银行内部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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