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准则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后续简称《本准则》) 的制定依据里边没有提及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大准则》)体系发布后,财政部制定的《大准则》实质上已经修改了国务院条例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但条例从未被国务院废止,却又在财政部制定的若干后续会计规范性文件中未被提及。《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再次没有谈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本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还重点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
与《大准则》区别
《本准则》与《大准则》不同的是,大准则明确划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再配之以解释公告等配套规范。而《本准则》则力图将两个层次的准则合并在一起,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便于小企业财会人员学习和使用。
与《小制度》区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后续简称《小制度》)则提及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小企业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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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准则解读
《本准则》不仅适用于小企业,其实根据本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划型标准的微型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小准则事实上是同时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使用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争取有广泛的覆盖度。那么《本准则》也相应的提高了适应范围。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深市、沪市、股市上市的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准备上市的小企业都不能使用《本准则》。
金融企业不应执行《本准则》。《本准则》没有将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外,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执行了《大准则》,则不能转为执行《本准则》。
对于属于小企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比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名称上涉及“保险”而且亦需获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金融企业,仍可适用《本准则》。
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指都是在大陆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而母公司是设立的公司,子公司在大陆,如果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则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大准则》。
与《小制度》区别
《小制度》曾明确其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工信部(2011[300])号文,对于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增大了适应范围。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line" chapter, and signature confirmation. Article 17th account manager by the people's bank credit system query print credit report to verify th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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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 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准则解读
《本准则》和《大准则》合理分工并有序衔接,彼此共同构建了我国针对企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体系。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规划来选择执行《小准则》还是《大准则》,符合“自由选择”的原则。
《本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但是小企业一旦发生了《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则参照《大准则》的规定执行。
体现“单项标准”执行原则。只要小企业选择会计准则,则要遵循对应准则的内容,不能使用另一准则的会计政策和交易规定。例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中只规定了成本法,而《大准则》中不仅规定了成本法,也规定了权益法。选择《本准则》的小企业,则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已执行《大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不管生产经营变化,经济规模上变为小企业,还是从股市退市,都不能从《大准则》转换为《本准则》。
对于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1》,但没有执行《大准则》的企业,在《本准则》施行后若其仍属于小型企业范畴,可否改为执行《本准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与《小制度》区别
《小制度》曾经规定小企业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其他制度。
《本准则》不再强调“连续三年”不符合标准才“改换门庭”的条件,而明确了转换时点,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大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解读
近期有明确上市目标需求的公司,不建议其执行《本准则》,而建议其直接执行《大准则》,以节约日后的转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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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准则》的之前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建立在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的,因此38号准则的新旧衔接要求更多的也是考虑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因此对于从《本准则》到《大准则》,财政部
依然有必要以38号准则为基础,出台更细化的转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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