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86.12.15
【文 号】[86]外经贸出字第385号
【施行日期】198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2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口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86]外经贸出字第385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出口管理,根据目前出口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决定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及发证单位作出调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发证原则和申请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43种商品不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酒类、棉籽油、菜籽油、西瓜、荸荠、土豆、大白菜、镁、汞、钴、铋、硒、钼精矿及钼酸胺、苯酐、丙酮、天然橡胶、癸二酸、灭火灵、粮油加工机械、机床、交流发电机及交流
发电机组、草制品、柳制品、藤制品、竹制品、家具、人造花、电扇、各种衣箱、电筒、电池、电珠、全棉汗衫背心、人棉汗衫背心、全棉棉毛衫裤、全棉浴巾、全棉床单、毛衫、莲子、茴香油、柏木油、胱胺酸、胰岛素。
  二、增加22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任何贸易方式、输往任何国家(地区)的这些商品,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品名为:
  重水、糠醛、砩石、滑石、轻重烧镁、鳞片石墨、荞麦、海蟹、核桃、苦杏仁、柠檬酸、青霉素、磺胺二甲基嘧啶(S2M)、磺胺嘧啶(SD)、磺胺甲基异恶唑(SMZ)、抗菌增效剂(TMP)、安乃近、、四咪唑、左旋咪唑.水仙花头、民用支弹药。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商品的品种及范围:
  茶叶包括全部品种。抽纱增加包括手工绣花制品、手工编结制品、机绣制品和勾针帽。将红、黄麻及麻袋、苎麻及其纺织品、亚麻纺织品、胡麻纺织品、纺织品五个品种更改为原料麻、麻袋、麻纱线、麻布四个品种。将棉漂布、棉涤纶漂布改为漂布。猪副产品归入猪品种范围。锡砂归入锡品种范围。将豆饼豆粕改为豆饼、豆粕两个品种。
  四、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地区范围:
  将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漂布、工装线(包括宝塔线)、花生油、油菜籽、粉丝、高粱、海蜇皮、花生制品、猪肉罐头、水貂皮、核桃仁、菜籽饼粕、棉籽(仁)饼、甜采粕、麸皮、羽毛羽绒、羽绒制品、蜡烛、辣椒干、鞭炮烟花、八角、黑木耳、瓜子、肝素钠、洁霉素、、高锰酸钾、玛钢管件、重晶石、矾土、轮胎、白油、稀土等共37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范围扩大到对全球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
  五、经过以上各项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12种,其中对港澳地区以外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25种(附件一)。为了便于管理、方便业务,现对212种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分级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30种(附件二<一>)。
  (二)经贸部授权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42种(附件二<二>)。
  (三)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140种(附件二<三>)。
  六、出口许可证核发原则和申领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商品(指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凭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计划未列名商品,对港澳出口,凭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超计划、超配额出口,凭经贸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除计划列名和对港澳外,其余的非计划列名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对其它国家或地区出口的许可证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权限,仍由各发证部门自行审批。
  (二)各级外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计划、配额,审核出口合同及价格发证。
  对目前已成立出口协会的商品,如玉米、地毯、糠醛,凭协会协调后的合同发证。非金属矿产品(砩石、滑石、轻重烧镁、鳞片石墨、重晶石、矾土等)按协会制定的最低限价审核发证。
  (三)对规定由生产地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其他经贸厅(委、局)一律不得发证。
  (四)对已批准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
其经营范围内,凭企业上报并经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
  已批准正在执行的补偿贸易项目,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凭经贸部核定的年度补偿贸易计划,按许可证分级管理及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已批准的来料加工项目,凭经贸部核定的年度加工数量,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及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上各项在经贸部没有核定下达计划之前,仍按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正确投向,对新进行的利用外资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审批问题,仍按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各部门工贸公司的许可证申领办法,仍按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经济特区出口管理问题,我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经济特区外贸管理办法》,在办法未实施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济特区外贸企业出口特区自产商品(包括利用内地原料加工增值20%以上的商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向指定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根据目前计划管理体制,经济特区外贸企业的出口计划均包括在该省外贸出口计划中。特区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商品(不论是否特区产品),凭我部下达的省出口计划发证;计划外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特区外贸企业报该省汇总审核后,由省上级报经贸部,凭部批准文件,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向指定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