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9.07
∙【文 号】商配发[2007]359号
∙【施行日期】2007.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7]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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