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3.27
【文 号】商办配函[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出口许可证如何办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商办配函[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根据该规定,现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二、发证机构凭经营者递交的以下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更改申请表》。
  三、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
相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