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
公布日期 | 1999.12.14 |
施行日期 | 2000.01.01 |
文号 | [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 |
主题类别 | 进出口贸易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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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
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 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申请表需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下达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的文件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额招标商品文件(正本):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
(三)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
出口许可证如何办理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三)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管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四)配额批准文件规定配额承受单位需由指定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应提供配额承受单位与代理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额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申领许可证的,代理企业应提供与配额承受单位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第六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补齐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凡符合手续可以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上签字注明取证日期,将第二联退回领证人员作为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凭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审核配额管理部门批准出口配额的文件(本规范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各项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各项内容。出口配额当年有效。
三、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四、审核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出口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五、审核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有出口数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领数量(累计)均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六、审核出口合同:重点审核:(一)价格。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并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规定的出口协调价。(二)合同有效期。(三)有关内容应与申请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第九条 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一般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对国家指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经贸企业签订或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合同。
(三)所有贸易方式下出口的配额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均适用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政策。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中标金后签发的《申领
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配额有偿使用费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四)重水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的文件。
(五)易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六)计算机出口,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的出口规模及当年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出口配额。
三、加工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审核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批准文件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还贷”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
(二)无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应按规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并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出口配额输入到代理公司名下,出口商及发货人均为代理公司。
五、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一)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承包劳务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列明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三)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金额。
(四)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六、边境贸易项下的审核
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
七、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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