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时的检查对象、检查环节、检查内容、检查流程、问题处理建议、信息报送和检查纪律等内容。摩托车跑车图片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生态环境局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2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2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3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4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
2.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2.6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 857-2017)
2.7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2.8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
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
2.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
2.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
3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
4 检查环节
在生产、进口、销售企业抽取车辆开展检查。
5 检查内容
5.1环保随车清单检查:检查是否具有环保随车清单、是否能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系统中查到环保信息公开内容、机动车环保随车清单信息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结果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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