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礼祥与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2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审理法官】谭勇伍平会杨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礼祥;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礼祥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礼祥 
【当事人-公司】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蕾蕾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连明钢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云翔案终审开庭王蕾蕾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连明钢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蕾蕾连明钢 
【代理律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礼祥 
【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礼祥起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木里县政府按照[2012]146号文规定标准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社会保障及后期扶持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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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上述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进一步确认:锦屏一级水电站为总装机容量360万千瓦的大型水电站。2008年5月,木里县政府、三角桠乡政府等对张礼祥户人员、地、地上附着物的情况进行了实物调查物指标复核调查表中的零星林木登记表对该户的零星果树、经济林木及其他树木进行了记载,张礼祥对实物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同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以川移发[2009]133号《关于下达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实施阶段分年度搬迁移民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下达了经省政府审定的《关于下达锦屏一级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实施规划修编报告(审定本)》的补偿标准,《锦屏一级水电站1880米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概算分户表》
明确记载张礼祥户的“零星林木补偿费”为12265元,“生产安置费”标准为人均13300元。2012年4月,四川省移民局下发的[2012]146号文,将“人均生产安置投资”调整为33193元,该文调整补偿安置标准后,木里县移民局按照经张礼祥签字确认的实物调查资料及[2012]146号文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张礼祥户应得各项补偿补助费533073元,其中“生产安置费”33193元×5人,计165965元;“零星林木补偿费”为26859元。截止2013年1月19日,上述款项向张礼祥户支付完毕。凉山州移民局2018年3月22日向木里县移民局作出的[2018]46号文,系根据川扶贫移民发[2018]31号《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关于报批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31号批复)作出,确定的移民人数、后期扶持方式和期限,也均是31号批复决定的。二审期间,木里县移民局补发了张礼祥户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移民直补金。自2019年起,移民直补金按季度由银行统一代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礼祥起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木里县政府按照[2012]146号文规定标准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社会保障及后期扶持义务。本案中,张礼祥认为木里县政府未按照[2012]146号文规定标准对其承包的耕地及林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同时,木里县政府应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张礼祥或征得张礼祥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履
行社会保障及后期扶持职责。据此,本院对本案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一、关于张礼祥户承包耕地及林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木里县政府依据张礼祥的实物调查表及制作的《锦屏一级水电站1880米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概算分户表》,并在[2012]146号文下发后于2013年就依据该文件规定和补偿补助明细表重新计算了张礼祥户的补偿、补助费,对张礼祥户的各项实物登记内容按新标准进行了补偿,张礼祥当时即已知晓相关的补偿标准、补偿物数量和规格,并于随后申请领取了全部补偿、补助费。因此,张礼祥在事隔5年之后提出木里县政府遗漏了对其承包耕地和林地上的附着物补偿的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礼祥户人员安置问题。该户5人经移民安置机关同意后自愿选择自谋出路安置,木里县政府已按[2012]146号文规定的调整后标准,以生产安置费的名义向张礼祥户发放了安置补助费,该笔款项张礼祥户已实际领取,木里县政府已履行移民安置过程中的人员安置义务,故张礼祥的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木里县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国务院制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解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征地补偿、移民安
置和后期扶持的移民安置方式,但并无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故张礼祥要求木里县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责于法无据,张礼祥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四、关于木里县政府履行后期扶持职责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库区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以库区为单元、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本案中,凉山州移民局经四川省移民局审批同意后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46号文,明确对木里县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实施计发移民直补金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而张礼祥2018年3月15日即起诉要求木里县政府履行后期扶持义务,此时木里县政府正处于履行该项职责的准备阶段,履行条件明显未成就。而在[2018]46号文下达后,木里县政府已按审定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标准,足额补发了张礼祥户的移民直补金,并决定通过转账的方式按季发放张礼祥户的后期移民直补金。因此,张礼祥关于木里县政府未履行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张礼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礼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55: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能源[2005]16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原告系该水电站木里藏族自治县境内的移民安置户。2008年5月底6月初被告对原告一户的人口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登记后分2次向原告发放了各项补偿、补助费。2012年4月1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移民工作局根据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出的川扶贫移民发[2012]146号《关于调整锦屏一级水电站实施阶段库区移民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向盐源县和木里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发了凉移发[2012]37号《凉山州移民工作局关于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调整锦屏一级水电站实施阶段库区移民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附《锦屏库区移民补偿补助标准调整测算专题报告》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被告依据该通知和补偿补助明细表重新计算了原告的补偿、补助费,并制作了《锦屏一级电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领款申请》,2013年1月20日原告领取了该补偿款。2018
年3月22日,凉山州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向木里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出了凉扶移发[2018]46号《凉山州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木里县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木里县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某某3673人,其中搬迁安置567户3334人,生产安置160户339人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从2012年5月起计发移民直补金,2032年4月终止,扶持时间20年。兑现工作按照一人1卡办理。庭审中,原告对凉扶移发[2018]46号文件予以认可。原告张礼祥认为被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社会保障和后期扶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