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红美与陈根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5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密黄某某锋刘艳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红美;陈根风 
【当事人】钟红美陈根风 
【当事人-个人】钟红美陈根风 
【代理律师/律所】黄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钟家珂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钟家珂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辉钟家珂 
【代理律所】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钟红美 
【被告】陈根风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借条》所载60000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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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6:07:58 
钟红美与陈根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3民终5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红美。公民身份号码:44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根风。公民身份号码:44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3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珂,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红美因与被上诉人陈根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红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辉、被上诉人陈根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钟红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并依法驳回陈根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钟红美于2019年2月1日出具《借条》当天,陈根风根本没有将60000元现金出借给钟红美,即钟红美当天以及之后根本没有收到陈根风的任何借款。该《借条》出具当天,钟红美有向陈根风借款的意向,但陈根风至今一直未履行出借借款事实。第二,钟红美与陈根风有多起经济往来款项,且双方均知晓彼此之间的银行账号,多年
以来双方都是通过银行往来转账进行经济往来交易,从未有过现金形式的交易。第三,陈根风虽有出具2019年2月1日到银行支取现金60000元的凭证,但该《银行凭证》根本无法证明陈根风将60000元出借给钟红美,即该《银行凭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综上所述,陈根风在一审法院中所列举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审庭审中,钟红美补充如下上诉理由:第一,借条的所有内容是陈根风已经打印好的,包括里面的大写6万元整以及小写6万元整。第二,陈根风在出具借条时,虽然有从银行支取现金6万元的凭证,但是当天陈根风并没有将6万元实际出借给钟红美。第三,钟红美在借条上面签名之后,双方约定陈根风拿借条回家向其配偶拿钱,说当时钱不在他手上,拿借条回去之后,第二天或者是第三天再由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出借这个借条的6万元给钟红美,但第二天之后,陈根风根本没有实际履行银行转账出借义务。这是借条形成的三个重要原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根风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钟红美于2019年2月1日出具借据时已经收到陈根风出借的60000元现金。事实上,陈根风与钟红美的经济往来基本都是现金往来,陈根风也曾多次催促钟红美偿还该笔借款,钟红美经陈根风催告一再拖延还款,陈根风才将钟红美诉至人民法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确凿的。
况且,根据钟红美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钟红美既然主张并未收到陈根风出借的借款,也应对没有收到借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钟红美不仅存在恶意扰乱诉讼秩序、拖延债务履行的行为,而且涉嫌虚假陈述,应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陈根风向钟红美要求返还借款无果后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钟红美知悉陈根风起诉后,故意拒收法院传票;该案开庭前,钟红美又致电人民法院,希望与陈根风调解;双方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钟红美却再一次拒收判决。钟红美在明知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依旧拒收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明显属于故意扰乱诉讼秩序;且钟红美以捏造的事实理由上诉,不仅滥用诉权,而且涉嫌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钟红美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在依法审查后驳回钟红美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陈根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钟红美向陈根风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钟红美向陈根风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钟红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日,钟红美向陈根风出具《借条》,注明借到陈根风6万元,若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陈根风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不计利息。陈根风称其当天以现金方式向钟红美足额提供借款,陈根风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于当天取款6万元。借款后,钟红美未还款。陈根风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可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陈根风主张钟红美拖欠其借款6万元,提交有钟红美出具的《借条》为据,银行交易明细可佐证陈根风向钟红美交付了借款,故陈根风的主张成立。《借条》未明确借款期限,陈根风可催告钟红美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钟红美经陈根风催收后仍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根风诉请钟红美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以支持。陈根风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有律师费发票为据,且未超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支持。钟红美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红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根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钟红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根风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根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预交,具体以票据为准),由被告钟红美负担。被告钟红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1450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