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受贿案”终审改判免罪
2月24日,刚从解放军301医院疗养回家的段晓兴,在家人的祝福中度过了自己63岁生日。“除了家人,段晓兴没有邀请任何同事和朋友,他的心情非常好。”2月27日,一位接近段的人士对记者说。
此前的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段晓兴“受贿案”的终审判决:轻微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段晓兴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终审要点
一个月前,段的名字还一直与朱晓华、王雪冰并列,成为了中国金融高官的腐败典型。而此前,在高层严打金融腐败的背景下,朱、王二人早已分别遭到了严惩。因此,在段案终审尘埃落定已经一个月后,段的改判仍然出人意料。
对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0日的一审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30日的终审判决,段案得以改判的核心要件为:“一审判决认定段晓兴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应予改判”。同时,至于二审不予认定段受贿人民币5万元的具体理由,判决书几乎只字未题。
事后,无论是二审的审案法官还是段晓兴的代理律师,对此仍然讳莫如深。2月24日,记者就此致电二审的相关法官时,得到的答复是:“一切以判决书为准,其他的无可奉告”;2月27日,段的二审辩护律师马舒宁也对记者表示:“所有的东西都在判决书里,我无话可说。”
2月27日晚,曾经参与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段晓兴案”专家研讨会的知名法学家。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在向记者谈及二审的判决结果时表示:“二审判决基本上做到了实事求是,比较公正,至于判决书的某些措辞和表述方式,我不便发表评论。”
二审判决书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对段在决定1.5亿元放贷一事的具体定性上亦相当模糊,更无明确判决。判决书只是说:“段晓兴案的两次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段在批准华夏银行给与金万利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完全符合银行规定,段及其两任代理律师可谓费尽心机。”
两份证词
在一审过程中,段的辩护人张建中提供了一份时任华夏银行副行长、华夏银行贷审委员会成员之一的向敏于2002年3月8日为段所作的证言。
向在证言中说:当时,华夏银行总行已经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行长、所有副行长以及稽核、纪检、信贷、财务、国际业务、企业金融、个人金融、法规等部门的总经理参加,对每笔贷款的审
查,必须有2/3以上的贷审委员到会,由行长任贷市委员会主任,每仕委员必须明确表态,实行一票否决。
向在证词中同时说:1998年12月25日下午,时任贷审委员会主任的段晓兴行长召集此次会议时,符合到会的规定人数,而且由信贷部提供的贷款有多笔,金万利的贷款申请只是其中一笔。
由于金万利这笔贷款金额大,讨论的时间较长,对用途和担保单位没有提及,对贷审部门测定的风险等级也认可,认为金万利公司符合贷款条件,但担心金额较大,对贷款能否如期归还存有疑问。讨论中有的委员提出同意北京管理部授信,但要减少额度,由申请的3亿元下调为1.5亿元。最后由段晓兴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结论,写人会议纪要。其中段特别强调:北京管理部要加强管理,防止挪用。向还特地作证说:“在审批这笔贷款的前前后后,会外会里,段晓兴同志从未单独我谈过这笔贷款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的情况,我见到信贷部上报的材料中才知道北京管理部上报的这笔贷款。因此不存在引导或强压贷款的问题。”
同时,时任华夏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的刘芷云也在2002年3月9日向张建中提供的证言中说:“段晓兴行长对金万利1.5亿元的贷款没有事先做过贷审委员的工作(至少我没有听说过做过类似工作),该笔贷款的审查过程在程序上是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
刘在证言中说:“当发现金万利1.5亿元贷款被,段晓兴行长立即指示总行稽核部和信贷管理部对北京管理部对金万利贷款的审批过程、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调查。调阅了北京管理部贷审会全部纪录、贷款账目、紫竹桥支行贷款单位资金走向纪录,并当事人即紫竹桥支行高杰、复兴门支行李力(北京管理部贷审会委员)了解贷审会几次开会讨论的情况,向段晓兴行长作了汇报。”
向和刘的上述证言,在段案于2002年3月13日第一次开庭时,曾由段的辩护律师张建中和杜连军当庭宣读,但未得到采信。
冻结金万利公司资产前后
一位接近段的知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在金万利的贷款问题开始暴露后,段立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随即冻结了金万利公司的全部资产,段随即派人赶赴东北追缴金万利的贷款。
“当时,金万利的生产经营尚且正常,即使不用粮库的担保,金万利的资产也完全能够还款付息。但是不久,华夏总行内部便有人命令华夏内部其他人不准再干预此事,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十处开始介入调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也立案进行刑事侦查,随着刑事侦查的介人,本被法院冻结的金万利的资产,随即又被解冻。”这位人士说。
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长达8页半、近万字的《关于金万利油脂公司采购、储备、生产用大豆贷款的调查报告》列举了华夏银行应对金万利贷款的4点理由:
1.此项目涉及国计民生,我行若支持该项目意义重大。
2.该项目有利于粮油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3.粮食系统资金来自国家。金万利公司为北京油脂公司和北京市粮食局下属的主要粮油企业,与之签订收购合同执行很有保证。
4.符合我行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大企业、大项目,立足于国计民生基础行业的信贷政策。
最终,华夏银行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北川和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汤伯平,均同意贷款。
至于段本人在行长签字栏中的签字,按这位接近段的人士的说法则是:“北京管理部要加强管理,防上挪用。”这也是外界广为流传的段对此笔贷款的主要意见。
据二审判决中最终被采信的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汤伯平的一段证词,段的意见还有:“那些人(即不同意见者)不懂粮食部门内部的情况,并让汤伯平抓紧时间将材料上报总行,头寸不足由总行解决。”
人行的《咨询意见》
在2002年4月18日段案第二开庭时,段的辩护人还出示了一份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于2002年4月10日出
具给段的辩护人的《对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咨询函的咨询意见》。这是人民银行第一次在此类案件中为本系统内涉嫌刑事犯罪的金融高官出具此类意见。
该《意见》表示:“各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批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有不同的规定。对决议的做出,有
的行规定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有的规定必须由2/3以上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如果要承担责任,应该由通过决议的集体承担责任。”
同时,“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如果出现不利的后果,应该区分是哪些环节出现的问题,才能确定责任的承担。对个人责任的追究还应区分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终审判决中,段最终被认定为“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权,批准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而据这位接近段的知情人士透露,早在段就任华夏银行行长前,蔡已与华夏银行的相关高层相当熟识。为此,该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了两件事:
1.在1998年底段审批这笔1.5亿元贷款前,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汤伯平就已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给蔡的万泽、万华两家咨询公司审批过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而在这2000万元贷款被审批给蔡的当时,作为华夏银行行长的段本人却并不知情。因为段后来在诉状中回忆自己认识蔡的经过时,曾说到:“对汤伯平批给蔡燕军2000万贷款一事,我知道后曾经批评了他,因为咨询公司不具备贷款的条件。”
2.有一次,华夏银行的相关高层曾经当着蔡燕军的面对汤伯平和高杰表示:对蔡燕军的贷款,以后你们要大力支持。而此时,段晓兴尚未到华夏银行任职。
上述说法记者未能得到华夏银行相关人士证实。
华夏现状
在段案的两次审理中,段的两位证人原华夏银行副行长向敏和原华夏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刘芷云的证词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据华夏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向、刘二人均为段的前任行长李锡奎亲手提拔的干部,1997年10月,陆宇澄到华夏银行任董事长。
1998年5月段到任后,向、刘二人继续留任原职。但不久,他们在与段短暂共事后,便相继退休。
此外,有接近段的知情人士还透露:在段案审理期间,有关段案的种种版本众说纷坛:人民银行总行曾得到相关传言说,如果段没有罪,就是其他人有罪。
同时,段在就任行长期间,一直不是华夏银行的常务董事。段为此曾经抱怨说,自己连常务董事都不是,很难开展工作。记者调查得知,段的前任李锡奎和继任者吴建都是常务董事。
据华夏银行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吴到任后,在内部机构改革上也颇有动作:为加强北京地区的管理力度,段就任行长时的北京管理部已经改为总行营业部。同时,员工感觉到行内气氛也较为协调。
在本月20日刚刚结束的华夏银行年度工作会议上,吴建行长对去年和今年的工作分别做了总结和部署,最后由董事长陆宇澄作了总结发言。
参会人士介绍,在这次会议上除了要保证华夏银行于今年4月前上市的铁定目标必须实现外,信贷体制、资金体制、稽核体制、金融产品创新体制四大改革被确定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获悉,华夏银行2002年实现账面利润13.04亿元,资本金充足率已经达到8%以上,同时,呆坏账也比2001年下降1个多百分点。
此前,外界有评论说,段案以极其轻微的判罚结局了结,于该行迫在眉睫的上市为一大利好。
段案于上月末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完毕后,该院随即以书面形式向央行通报了终审结果。此前,几大银行都表示出了对段案的强烈关注,央行监管二司及农总行的相关官员都曾出席了段案一审的二次旁听
。终审判决后,央行相关官员还安抚段安心养病。
而华夏银行对段案的终审反应平静。该行一位内部人士表示,段案了结后,全行上下对其鲜有评论。此
前,段从华夏银行行长卸任后,被借调至央行银行卡工作组任副组长,但段的工作和人事关系仍然留在该行。
同时,段出事前所在的银行卡工作组已经由北京迁至上海办公,估计段重返该工作组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据接近段晓兴的人士透露,段目前心境平静,在家安心修养,尚没有明确的工作去向和意愿。
此前,段案的其他涉案人员高杰、汤伯平、蔡燕军、贾明振、田成欣已被相继逮捕。其中,高杰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汤伯平以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汤上诉后,被北京市高院驳回,维持原判;贾明振以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而蔡燕军、田成欣目前均被北京市一中院羁押,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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