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__年至__年上半年,该院作出生效裁判案件共计106446件,各年分别为20685件、23204件、19653件、29115件和13789件;对该院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有299件,各年分别为61件、59件、77件、76件和26件,年均再审率0.30%,各年分别为0.29%、0.25%、0.39%、0.26%和0.19%。具体情况如下:
1.再审案件总量上升趋势明显,重审后上诉案件占比较大。
__年至__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再审案件分别为136件、144件、160件、206件、95件,收案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增幅约超过10%。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共计180件,占案件总数24.29%,各年分别为40件、32件、47件、44件、17件;二是对下级法院提审案件,共计151件,占案件总数20.38%,各年分别为21件、29件、34件、41件、26件;三是重审后上诉案件,共计285件,占案件总数38.46%,各年分别为54件、55件、49件、87件、40件;四是检察院监督案件(含抗诉、检察建议)120件,占案件总数16.1
9%,各年分别为21件、27件、30件、32件、10件;五是对本院再审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0.68%。可见,重审后上诉案件在案件整体体量上占比较大,提审类案件呈上升态。
2.再审发改案件占比较高,因事实、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案件较多。
从调研时间段内再审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发回、改判案件占59%,维持案件占29%,其他方式(含调解、撤诉、裁驳等)案件占12%。在发回、改判案件中,因事实问题(含新证据)被发回案件占43%,因程序问题被发回案件占26%,因事实问题被改判案件占9%,因法律适用问题被改判案件占5%,因其他事由被发改案件占17%。可见,再审审理后,发改案件占比较高,其中因事实、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较多,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穷尽送达手段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程序性问题时有出现。
3.二审维持一审裁判被指令再审占比较高,多由于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
调研时间段内,该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判后被__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共计180件。其中,二审维持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166件,占比92%;二审改判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14件,占比8%。在全部指令再审案件中,因事实问题被指令再审113件,占比63%;因法律适
用问题被指令再审36件,占比20%,例如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后,又被__高院指令再审,认为原一审处理正确;因程序性问题被指令再审23件,占比13%,例如部分案件一审超过三个月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未予纠正被指令再审;因其他问题被指令再审8件,占比4%。可见,二审维持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案件较多,因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被指令再审案件占比较高,上下级法院间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审级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二、原因分析
1.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可进一步优化。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 依照现行制度规范,在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出错后再纠错的事后监督,一定程度上使监督处于被动状态,监督触角不能有效延伸至错误发生过程中或开始萌芽时,有碍于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错误。因此,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是事后监督、模式较为单一,可以向着更加科学、更为立体化的方向优化监督管理体系。
2.再审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可进一步提升。
对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需依法纠正的案件,法院通常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方式纠正,以此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但目前审判监督职能多集中于审查个案的程序掌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及效果方面,属于就案论案,对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还有提升空间,相同或相类似的错误在案件审理中还会常常出现。而且,对司法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力度略显不足,司法行为规范与否同样直接影响案件程序是否正确、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以及当事人是否息诉服判。因此,这种监督模式还无法更好达到以纠促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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