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有什么职权
参议院众议院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的立法部门,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北翼。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那么美国参议院有什么职权? 美国参议院职权:立法职能
大多数法案会送入国会两院其中之一。宪法规定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等职权。
但由于“所有将增加税入的法案应由众议院首倡”,所以参议院无权提案征税。参议院所无权倡议的拨款法案或授权开支联邦资金的法案,众议院可自行提出。历史上,参议院曾论争此一众议院拥护者所提出的解释。然而,众议院就是拒绝审理参议院提出拨款法案,因此于事实上奠定了这项论争的结果。宪法阻拦参议院讨论税入相关法案是基于英国国会的运作方式,在英国只有下议院可行提出该种议案。
美国参议院职权:人事任命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以及美联储主席。参议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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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认为,尽管行政官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可,但其解职并不需要。美国参议院职权:条约批准
参议院在条约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建议与认可后方能批准条约。然而,并非所有国际协定皆属条约,故无须经参议院认可。参议院曾通过法律,授权总统不经参议院而缔结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同样的,总统亦可经由国会两院之一的相对多数之同意以签署国会-行政协定而无须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协定或国会-行政协定两者皆不见于宪法条文,暗示着闪避条约批准程序为违宪。然而,这些协议的有效性已由最高法院确认。
美国参议院职权:弹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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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若在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其审判。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视与监证。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制被告将来再任公职。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在美国历史上,众议院曾十六次弹劾政府官员,其中七位官员遭判决解职(其中一人在参议院完成审判前辞职)。只有两名总统曾遭弹劾:1868年的安德鲁·约翰逊与1999年的比尔·克林顿。两幢弹劾案都以失败告终。在杰克逊一案中,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未达判决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美国参议院职权:临时推举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权参议院在没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副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参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选举人团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见。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仅有一次须打破此种僵局。在1837年选出Richard Mentor Johnson时,打破僵局以选出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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