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会两院制度比较
作者:迪丽努尔
来源:《商情》2016年第01
        摘要:英美两国同是西方大国,同属于西方文明体系,国会制度是当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院制是一种以两个独立运作的组成的,作为的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都在不断地探索更好的民主实现形式,比较英美两国的国会两院制度,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英美 两院制 比较
        一、英美国会两院制度的建立
        (一)英国
        1.下议院
        英国议会的下院,又称平民院,是由普选产生的。下院议员全部按单名选区制选举,即
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得票相对多数者当选。下院由全国各选区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全部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为了贯彻权力分立的理论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避免司法人员、军职人员、常人文官和教会卷入党派斗争的政治漩涡,英国法律对下院议员有个特殊的规定:凡担任了法官、事务官、军职的人员以及上院议员、主教等,都一律不能作为下院议员的候选人参加竞选。
        2.上议院
        英国议会的上院,又称贵族院,其议员不经选举产生,由各种贵族担任。今天的英国,贵族成分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上院贵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宗教贵族,第二类是世袭贵族,第三类是终身贵族,第四类是上诉审判贵族,他们是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的履行上院司法职能的终身贵族。目前,英国上院议员共有1100多人。法律规定,凡是承认其贵族爵位、要参加上院的人,就不能同时成为下院议员;如果要参加下院议员的竞选,就必须放弃其贵族爵位成为平民。
        (二)美国
        美国国会两院上院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为众议院。国会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行政监督权、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和部分司法权力。
        1.众议院
        众议院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任期两年,到期全部改选。名,美国众议院议员435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给各州(50万人选出一名)。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43名;最少的如怀俄明州、内达华州,只有1名。竞选众议院议员者必须是具有7年美国国籍、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每届国会成立时,众议院议员自行选举其议长。众议院民主党和共和党各自推选出其议长候选人提交院全体会议选举。一般,众议院多数党的候选人通常能当选议长。当总统、副总统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众议院议长可以代理总统职务。众议院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众议院审理议案的初审机构,在审理议案上起着重要作用。特别委员会是为研讨、处理某些特别事项而设立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研讨、处理某一项特别事项,任务一完成,该委员会即行解散。
        2.参议院
        美国参议院议员100 名,每州2名。竞选参议院议员者必须是具有9年美国国籍、年满30周岁的美国公民。参议院议员由州选民直接选出,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以保持参议院的稳定。
        参议院设议长。根据美国宪法,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副总统作为议院议长,不代表其所属的政党,而以公正超然的姿态主持院会和处理院务。参议院议长在一般表决议案时没有投票权,而只有在表决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才能投决定性的一票。议长出缺时,由政党党团会议提名,参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临时议长。如果总统、副总统、众议院议长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总统职责时,由临时议长代理职务。参议院同众议院一样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
        英美国会两院立法程序
        (一)英国
        在英国,任何法律草案都必须由两院分别以三读程序通过,再经女王签署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
        1.议案的提出
        任何议案,必须经下议院或上议院首先提出。财政议案必须由下议院提出;司法议案必须由上议院提出。理论上,非阁员议员个人可提出议案,但事实上以政府提案为主,非阁员议员个人议案很少能完成立法程序。个人议案由个人或其赞助者草拟。政府议案由主管部在属于财政部的国会参事室的大律师的协作下草拟。
        2.一读会
        个人议案须通过抽签获得机会,才准予提递议会一读。而政府议案则仅需通知议长表白意愿即可。议长接到通知后,即请议员将提案交秘书长高声宣读提案事由,即完成一读会,并随之列入适当的议程待讨论。
        3.二读会
        议案二读会由提案人在议程规定时间内动议。二读会仅限于讨论议案宗旨、原则及基本条款,属大体讨论性质。二读最重要,议员可以提出各种意见,并进行激烈辩论。根据规定,对议案原则上赞成,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不赞成,时间没有限制,也不允许别
人打断他的发言,他可以一直讲到辩论结束。一般说来,因内阁在议会中总是属多数党,故政府议案较容易通过。而很多个人议案则在二读会期间即被否决。
        4.审查阶段
        通过二读会的议案即由议长提交有关的常设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需要较多时间,因为委员会多为专家组成,讨论更加充分、周密。一个议案的审查多达数周或数月。在委员会审查期间,反对党往往对政府的议案提出很多修正意见。政府对于这些反对派意见,通常予以采纳、妥协或让步。然后由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提出审查报告案,详述审查结果,最后由全院会议详加讨论,逐条通过。
        5.三读会
        议案经审查阶段后,即进入三读会。这时已接近完成阶段。在这阶段,反对党也有可能对政府的议案再提修改意见,再次引起争论。但一般三读只会作文字技术性修改,或就全案作赞成反对的表决,一旦通过,即送他院审议。
        6.送回他院
        由下议院提出的议案,经上议院表决通过或否决者均须送回下议院,反之,由上议院提出的议案亦然。若他院没提出不同修改意见,或者所提修改意见被原提案院所接受,该案即成为法律,呈送国王颁布。若双方固执己见,则采用各派代表若干人组成协调会予以解决,间或文书往来沟通解决,但更有效的方式是两院议长间的非正式接触,协商解决。
        7.国王批准
        议案经两院通过后,须呈送国王下令颁布实施,成为法律。国王签署,首相或阁员大臣副署的法律,要在上议院议长及其若干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由国会秘书长宣读通过法律的名称,以示国王批准,正式公布。法律的正式文本有两份,一份存国会档案室,一份送公共记录处。
        (二)美国
        美国国会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依据相关法律,只有议员才有提案权,但实际上,国会的立法议案可以来自总统及其行政部门、利益集团以及国会议员自己。不过,凡来自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议案,都必须至少以1名参议员或众议员的名义提出,方可成为国会的提案。征税和拨款法案先在众议员提出,其余可以在任意一个院首先提出。
        2.委员会审议
        议案一经提出,即由议长交本院有关的委员会审议。近年来,议案交给有关的委员会之后,进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是很少的,大多都是由小组委员会审议提出初步意见后,委员会再决定是否审议。大部分议案经委员会初审即被否决或搁置。其余议案的审议,大致要由小组委员会进行详细分析,以获取专家研究报告,或者要求国会图书馆立法咨询处提供研究报告,必要时举行听证会以搜集资料和意见。在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委员会才进行表决,少部分表决通过的就连同报告并修正条款提交全员大会;多数未通过的,即成为废案。
        3.全院大会审议
        众议院程序委员会有权为每一个议案规定辩论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因而能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甚至决定议案的命运。有关征税和拨款的议案,众议院还须由100人组成的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先行审议以加快通过的速度。参议院无程序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辩论时间也没有限制。全员大会审议之后,须进行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或通过、或搁置、或表决、或经修改后通过、或退回委员会。参议院审议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须以到会议的2/3度多数才能通过。
        4.两院交叉审议
        任何议院通过某一议案后,得立即送交另一院;在另一院以同样的程序进行审议。如有修正,修正部分须交由原审议院批准,或由两院协商委员会解决分歧,达成一致议案后再交由两院批准。
        5.总统批准签署
        经两院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总统若批准该项法案应即签署之,否则应附异议书交还提出该项法案的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详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若复议后2/3多数通过该项法案,即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复议,若获得
与会议院的2/3认可,即成为法律。如法案于呈递总统后10日内未经总统退回,即视为总统签署,该法案应成为法律。但若遇国会休会,总统不签署即意味着否决该项法案。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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