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追求双倍赔偿而进行故意的知假买假行为曾一度在社会上引发了无数争议,对此问题至今仍无明确的定论。本文运用对比的方法分析了知假买假行为,指出其所具的低成本性、高效益性,这都是其他打假手段所无可比拟的,做一种有效的打假手段,其也并未给社会带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理应纳入到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创设了双倍赔偿制度,但却没想到这一制度创设却引出了一批专门的知假买假体,他们通过故意买假来获取双倍赔偿,以谋求“额外”的收益 温华,因此围绕这一体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曾经引发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这一争论也无定论。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打假作用入手,通过对比其与政府、受欺诈的消费者等其他的打假力量,分析知假买假者在打假方面的优势,以期为知假买假保护与否的讨论提供新的借鉴。
一、低成本性
与各种治假方法相比,知假买假是成本最低的打假手段。
1.权利行使成本低。有学者将消费者打假的权利成本概括为三种:直接支出、机会成本和福利损失。 这些成本是使大部分购买商品而受欺诈的消费者放弃寻求诉讼维权的主要原因。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是有意买假,意在索赔,属于主动行为,所以不存在被动放弃工作、闲暇的问题,也不存在这种被动所导致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知假买假者就不存在着上述福利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
再从直接支出成本看,知假买假者大都有着多次打假的经历,积累了大量的打假经验,对于假货有较高的辨别能力,所以其购买假货时一般应是十拿九稳。有些知假买假者甚至采用投石问路的方式,先少量购买,做完鉴定后再大量购买,可以降低风险。另外,知假买假者十分注意搜集证据,取证的能力也很强,而且多数的职业打假人已经熟知诉讼程序,不会出现一般消费者所面临的在诉讼中有理也无法获得赔偿的现象,这种“少绕弯路”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了知假买假者的直接支出成本。因此与一般的消费者比起来,知假买假者有着较低的权利行使成本。
2.社会成本低。有些学者反对知假买假原因是认为打假应依靠政府。且不说政府打假的效率,先就政府打假的成本来计算,仅依靠政府是不可行的。事实上,政府打假也存在着成本支出,如的成本,既包括执法人员的工资支出,还包括调查取证支出、某些案件中的听证支出、可能的诉讼支出等复杂的程序支出,这些最终是由民众来承担的,如果加上政府体制中损耗,考虑上现有政府工作效率的问题,这些成本可能要呈几何级数增加,政府打假绝对是高成本的行为。而知假买假者是自己掏腰包打假,自担风险,自出路,诉讼之前的成本都发生在知假买假者个体之上,没有社会成本支出。另外,许多知假买假者由于有着完备的诉讼准备,因此比较容易通过双方协商获得不法商家的直接赔偿,根本再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从而减少了司法成本损耗,降低了打假的社会成本。
二、高效率性
无论政府和消协,还受损害的消费者,他们都处于被动防御状态,而知假买假者的所有行为都处于一种主动状态。这种被动必然会造成他们打假的效率相对较低。
1.与政府和消协相比,知假买假者的效率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欺诈消费者的监管要受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和人手配备等各种因素限制,因此政府的监督下总会
存有大量“漏网之鱼”,这是政府监管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而我国消费者协会属于两不靠,既没有政府的工作权限,又无消费者自治组织的凝聚力,打假效率更无法与政府相比。而知假买假者出于逐利的目的会密切监督市场中欺诈行为的动向,知假买假者与市场的密切度与一般消费者相同,因此无论欺诈者怎样变化,都无法躲开知假买假者。而且知假买假者前期行为不需要受任何程序的限制,而政府和消协则都不可能脱离于工作程序和权限的规制,所以知假买假者行动速度和效果是政府与消协都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知假买假者打假途径是寻求权利的保护,政府则是在发挥权力的作用。权力不同于权利,权力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和影响力。它和组织机构、职位相结合,由特定的人员行使,如果行使该项权利的人员被收买,放弃其应履行的职责,就会特定权力无法发挥作用。知假买假者求偿的法律依据是消法49条赋予消费者针对经营的者欺诈行为要求双倍求偿的权利,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收买只能是使被收买者放弃权利的行使,但不影响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如其他的知假买假者和一般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者存在着绝对的不可收买性,这提高了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效率。
2.知假买假者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打假效率。一般受侵害的消费者维权始于欺诈发生之后,因此一般消费者就会处于被动维权的位置,所以权利成本自然中会包括前面所提出的福利成本和机会成本,这必然造成打假效率相对较低,受欺诈的消费者可能因为任何一个成本因素而放弃维权,自认倒霉,从而纵容了不法商人的欺诈行为。基于以上因素,一般消费者都会有权利行使最低期望价值标准,当所购商品高于这一价值标准,消费者会选择使用消法四十九条权利,进行法律维权。当低于这一标准时就会放弃。根据有些学者的研究,在我国不同区域的消费者、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对于这种最低期望价值存有很大差异。
而对于知假买假者来说则几乎不存在最低标准,虽然著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曾说过,知假买假者是不会打两元钱一块的口香糖的假,因为那样很不划算。但现实中知假买假者却将这种说法打破了,比如打假人杨鸿就打大米、白面的假,对于一元多一斤的产品,而一般消费者几乎不会选择诉讼赔偿,多半是自己认倒霉。知假买假者可以利用规模经济原理将权利行使的期望价值标准降到最低,这是一般的消费者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知假买假者的打假效率会绝对会高于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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