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加大,主要是由于初次分配秩序较乱,灰收入过多导致。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还在逐步深化过程中,各项收入分配政策还不完善、不配套,收入分配方式还不统一、不规范,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还不健全、不到位,其结果是导致了我国的收入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特点。这种收入初次分配的无序、混乱状态,是造成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使其矛盾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
(二)征管配套条件不完善
世界各国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要实现有效的征收管理,关键是能够有效地掌握个人的收入情况、监控住税源。为此,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规定了一些监控个人所得的措施。而反观我国现状,监控个人所得的措施基本未建立,即使建立也不完善。在此种条件下,对高收入个人的调节自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发挥对收入调节作用的必备前提。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
及相关法律自身存在着不足,限制了其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不能合并个人的全部所得,无法根据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水平,因而较难实现公平原则。二是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置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远高于其他项目(最高达到45%),而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又按次定额或者定率扣除费用,扩大了各个应税项目的税负差距,这也给高收入者分解收入、“避重就轻”的少缴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可能。三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纳税面过窄。以上法律规定的缺陷,妨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几点建议
对个人所得税来说,要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积极作
用,就应对其税制进行优化,对其征管进行精细化。
(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为了解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就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步伐。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要想贯彻“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就要将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分类税制改进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将个人和家庭
的比较主要、经常、稳定的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使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目标。
2、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要借鉴各国税制改革的“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重处罚”原则,要对现行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该废除的一定要予以废除,从严控制减免项目,不断扩大税基,壮大税源。
3、要科学、合理地调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根据近年来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变化情况,合理的确定费用扣除项目,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增加附加扣除项目,使费用扣除既有统一性,又有灵活性。要通过改革,使税收负担能力强的多缴税、税收负担能力弱者少缴税。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样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
(二)健全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控管的措施
1、税务机关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使用纳税人的识别号码。
2、建立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年终清算制度。要求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必须依法预扣预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全年的综合所得并清算税款。
3、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个人所得税执法权限,保证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的情况,更好地对其实施跟踪监控。
(三)提高代扣代缴质量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其征管达到精细化。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工作,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既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特点的要求,也是解决目前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必由之路。要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就要加快全员明细申报制度的建设,实行全员明细申报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不但能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以利控管税源,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
(四)加大稽查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实践证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发现日常征管薄弱环节,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将专项检查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年年抓下去。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的意识。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
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的有效的征管上。因此,要始终把高收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
我们认为必须加快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建立一个“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税源的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均按要求输入该系统,我们只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标准,设置参数,让系统自动筛选出重点税源是哪些单位和个人;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又可以按照新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新的单位和个人。
(六)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实施诚信纳税,营造和谐纳税环境。实行诚信纳税是加强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的一个手段。当前呼唤诚信、倡导诚信已成为时代强音,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即将纳税人分为几个等级,并将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开,增强诚信纳税评级的透明度;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方面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诚信纳税评估,确立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同时,要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把诚信纳税作为个人参与经济及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使诚信纳税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显得比较单一,而且存在很多立法上和实际操作层面的不足。究其缘由,
我国的公民纳税观念尚为淡薄应该是最大的现实原因。但代扣代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同样会受其制约。所以,我们需要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而一种不错的培养途径便是鼓励公民自行申报,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我们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即使是源泉扣缴的,也让纳税人进行主动申报,对主动申报、缴纳的个人给与优惠。在全社会营造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让纳税成为一项真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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