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所得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例解
作者:张洪友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1
        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下改变了相关的会计科目,由以前的应付工资改变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改变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月1日起由1600元调整为2000(国税发[2008]20),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经常出现的几种代扣代缴个人税款及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