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 号】七政规〔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政规〔2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
环境,打造“诚信七台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制定,集中实施。汇聚全市各相关部门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举措,制定我市综合性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实现联奖联惩;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突出重点,社会协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坚持营造氛围,服务发展。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塑造诚信政府新形象,引领社会风尚,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重点任务
  制定《七台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均纳入本《办法》中,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措施可行、一视同仁、奖惩到位。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合法合规、打破部门利益“瓶颈”;
步调一致、协调配合;互认共享、注重应用;出台具体措施,做到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果可见。
  (一)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1、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要求目的明确、界定准确、操作规范、激励具体、实施便捷。(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2、建立行政审批“绿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实施“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办)
七台河旅游  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对诚信个人的支持举措,提供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5、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信用加分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6、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诚信企业,在日常监测、专项检查中进一步优化检查频次,减少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7、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借鉴“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模式,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在利率、授信额度等方面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网”和“信用七台河”网站进行公示,并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9、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制定对守信者激励性评分办法。(责任单位:市诚信办)
  10、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积极宣传政府、企业、个人诚信典型,营造部门学习有示范、企业学习有典型、个人学习有标兵的社会共建的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界定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要求界定清楚、合法合规、惩戒具体、措施得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2、制定联惩重点领域失信行为措施。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域失信行为:食品药品(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市安监局);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强制性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贿赂(责任单位:市纪检委、市检察院);逃税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
服务费(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恶意欠薪(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传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单位:市打假办);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机关)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是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相关征用、设施管理部门)
  3、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
  二是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责任单位: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三是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是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是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是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公众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是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法院)
  三是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诚信办)
  四是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