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5.07.19
【文 号】教发[2005]20号
【施行日期】2005.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5]7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六大的有关精神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重视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管理,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积极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作出贡献。
  二、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和执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握好发展的节奏,将战略重点从规模扩张转移到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努力实现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成人高校投入,改善
办学条件。要将成人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与深化改革、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加快调整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特别是大学后继续教育和高层次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办学方法,针对成人学习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学习形式。要坚决控制并逐步减少成人脱产班的招生规模,函授、夜大等业余学习形式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用于招收成人脱产班。
  四、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当与学校举办的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要统筹考虑学校各项办学条件,特别是专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凡生师比偏高的普通高等学校,应从严控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规模,原则上当年招生规模应不得超过毕业生规模。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要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办学。
  五、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继续重点支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和相关师资的培养;中央部门和东部沿海省市所属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安排要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六、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计划下达和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跨越隶属关系划转和调剂招生计划。未经我部正式批准的高校和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的高校,不得安排招生。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
教育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一、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主管部门
总计
本科
专科 (高职)
总计中成人脱产班
合计
专科起点本科
高中起点 本科
小计
七台河旅游其中     专项师资
总计
2264860
861615
783607
153889
78008
1403245
 
中央部门
326260
201315
175281
14313
26034
124945
 
教育部
245260
161705
140520
12695
21185
83555
35331
最高人民检察院
1300
300
300
 
 
1000
 
1300
300
300
78
 
1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
1000
800
596
 
204
200
150
外交部
700
400
340
 
60
300
28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6700
10300
8665
 
1635
6400
2180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2500
7500
6144
520
1356
5000
1785
公安部
16000
8500
7850
 
650
7500
 
司法部
1100
700
700
 
 
400
240
交通部
1200
500
500
 
 
700
180
铁道部
5700
 
 
 
 
5700
 
卫生部
450
250
250
 
 
200
6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780
450
315
 
135
1330
 
国家体育总局
2000
1400
1290
 
110
600
300
国家林业局
600
 
 
 
 
60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