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变经营场所承诺书
1.    运营场所证明书怎样写
以下是范本:
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讨论允许将座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2.场地__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2,仓库面积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
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其产权属于
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共计_______年
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公章)
担任人: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材料:
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限制。以西安市、县(区)
作为名称中行政区划的网络市场主体,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者组织形式之前。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允许网络市场主体将体现网络新经济特点的共性用语、具有西安
地方特以及反映主体运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网络市场主体名
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网络运营申请人将其住宅登记为网上运营的
住宅(运营场所)。
允许将住宅(运营场所)登记在商务秘书企业,由商务秘书企业供应托管服务;实行住宅(运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做出承诺,再也不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文件。
参考材料:人民网——允许运营申请人 将其住宅登记为运营场所
2.    《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要恪守哪些法律、法规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需要恪守的法律法规等没有详细条款,意思为准绳上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的,除恪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
扩展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打算建造区划内严重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建造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造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造物及其附属设备;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严重事项。 打算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
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
3.    租用生产运营场所协议书 如何填写
租用生产运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运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省 市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宅(运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恪守:
营业执照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运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
住宅
(运营
场所)
使用
状况
地 址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使
(盖章)
⑴ 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合用本表。
⑵“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⑷“使用证明”由住宅(运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出具。
生产运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
住宅(运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的,除恪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转变为运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恪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
申请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看法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者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恪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而实际上并未恪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傲。
4.    营业执照运营场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