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关住房提租的通知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有关名词解释。
1.“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2.“关联卡”是指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在本市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开立、用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本人Ⅰ类储蓄卡(建议使用本人工资卡或社保卡)。
3.“身份证明”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三章提取金额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共同购买住房的,不应大于共有权人实际占有份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
第七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八条无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可分次提取,提取上限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历年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九条职工家庭申请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部分。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房屋产权证查询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章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电子渠道以及公积金中心各经办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
第十二条提取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身份证明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3.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受托人身份及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明、监护人身份及关系证明。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2.相关证明处于有效期内;
3.申请信息与公积金业务系统内个人信息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一致;
4.由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提取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应即时办结;提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补齐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需向相关部门核查的,应根据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