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琪
【审理法官】王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当事人-个人】安宝珊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柴青海雷震东阮小茗
【代理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宝珊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本院观点】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可知,安宝珊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已查明目前万泉
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亦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尚处于审批阶段,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安宝珊提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安宝珊可在相关条件成就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安宝珊入住802号房屋近十年,陆军住房清理工作亦3年多,装甲兵学院应加快清理工作及售房方案的审批,尽快办理万泉寺小区的产权登记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宝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2元,由安宝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4:59:45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宝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凤(安宝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四号院。
负责人:赖如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宝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以下简称海研院)、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以下简称装甲兵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民初25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安宝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安宝珊提起的诉讼为合法之诉,理当应允。本案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安宝珊购置房屋的事实已历经十年有余,被上诉人迟迟没能依约为安宝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亦未正面、正式告知安宝珊办证的具体情况和时间,安宝珊提请法院判决是基于上述事实的合法之诉。二、安宝珊购房且居住的事实行为已然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三、安宝珊主张判决被上诉人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确
认之诉,而非现实条件不具备或客观不能。四、一审判决书援引2020年12月15日的证明合法性存疑。五、一审判决书援引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证明的效力存疑。六、一审中相关房屋性质及其售房方案报备情况的证据材料缺失。七、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对本案的判决应当是支持,而非相反之表述。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海研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装甲兵学院是涉案房屋所在的建设单位,只有装甲兵学院有资格有义务为安宝珊办理产权证,现在该房屋不具备过户的条件,希望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下积极配合为安宝珊办理过户。
装甲兵学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关于产权证的办理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和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安宝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所述的房产属于军队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去执行,小区的大产权证没有办,部队正在进行经济适用房整改,整改行动还没有实施,售房方案还没有经过审批,由于政策的原因小区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安宝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安宝珊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安宝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海研院、装甲兵学院为安宝珊购买的
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12号院3号楼4单元802号房屋(以下简称802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海研院、装甲兵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产权证查询 2011年2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研究院(甲方,以下简称海军装备研究院)与安宝珊(乙方)签订《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约定:一、所购住房面积。乙方所购802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6.99平方米。二、所购住房计价。乙方所购住房,甲方以综合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每建筑平方米价格4750元(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根据房屋所处的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计算,以及超面积价款、其它等因素,乙方所购住房的暂定售价为
609234.53元。乙方自用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格,另行计算。三、付款方式。乙方已付预付款117000元。乙方及配偶预付房款及住房补贴抵扣后,还需付房款70703.57元。后安宝珊于2011年10月入住802号房屋。安宝珊于2002年交纳建房预付款50000元,2010年7月27日交纳购房款67000元,2011年2月24日交纳购房款82767.62元,2012年6月21日交纳储藏室款169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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