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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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发建设位于 乡镇(街道) 村 组户用电站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责,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双方简介
甲方是 ,注册资本 万元,注册地址为 。
乙方为 ,具有自有房屋或房前屋后的空地。
第二条 合作目标
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重点在村集体(居委会)、农户房顶以及房前屋后空坪建设一批户用光伏电站,共同推进现代农村能源体系建设,助力村集体(居委会)、农户增收,实现政府、农户和企业三赢目标。
第三条 合作内容及资金筹集
1、乙方(农户)(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自家屋顶、院落等适合本协议项目要求的场地建设安装一座 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或“本电站”),并同意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该电站提供设计、采购、安装、电站运维等服务。
2、项目建设资金由甲方出资30%,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总造价的70%贷款(由甲方向银行交缴保证金的方式获得贷款额度,乙方贷款占用的是公司额度,并由公司担保,贷款本息从电站收益中偿还,如不足部分从公司提交的银行保证金中扣除,不需乙方偿还一分钱)。
3、电站产权由甲方和乙方共有,其中:甲方占30%,乙方占70%。甲方30%由乙方代持,20年后产权全部属于乙方所有。
4、电站合作期限为25年,自电站并网发电起开始计算。
5、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统一支付给甲方,并且由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税费按照相关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电站建设及运维单价的确认
该户用电站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建设(EPC模式)统一由甲方负责实施。
1.1 EPC价格
1)居民平屋顶电站EPC单价为人民币 4.0 元 /瓦,装机容量 瓦,金额合计 元。
2)居民地面电站或停车棚EPC单价为人民币 4.2 元/瓦,装机容量 瓦,金额合计 元。
甲方通过垫资建设的方式出资30%合 元,剩余70%乙方通过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支付甲方 元。
1.2 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单价
在电站建成后贷款期内(10年),运维费按150元/年标准支付给甲方进行运营维护管理;贷款期结束后,第11-20年则按450元/年运维费用支付给甲方(材料或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其维修所需费用从电站收入中据实另行列支)。
1.3 电站基本信息
电站安装详细地址: | 上网模式 | |
全额上网 | ||
屋 顶 | 地 面 | 电表型号 |
块板 | 块板 | 单相 三相 |
组件型号 | W | |
总装机容量 | KW | |
1.4 甲方负责每年对接和购买电站财产保险(保险费用从电站收入中支出),乙方在银行的贷款还款期间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贷款期结束,受益人为甲乙双方,具体费用和权益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为准。
1.5 甲方保证甲乙双方开发的电站光伏组件、逆变器符合国家《光伏行业制造规范条件》, 并承诺光伏组件线性功率输出质量保证 25 年,光伏组件工艺质量保证 10 年,逆变器运行性能质量保证5年。
1.6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电站提供20年电站信息化监管,以及相应客服、资金账户监管等服务。
第五条 分期业务信息
1、乙方通过在甲方选定的银行,即 办理 10 年期银行分期业务。电站建成并网后,电站所有权归甲方和乙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分)。第20年后甲方自愿放弃电站所有权,将其无偿赠与乙方。
2、乙方承诺同意授权 将贷出的款项直接支付至甲方账户,专项用于向甲方支付电站设
备采购及安装款项,不得挪作它用。乙方承诺提交给 的放款《委托书》中的账号同如下账户信息保持一致。
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3、乙方同意在电站融资银行开立唯一结算账户以收取电站发电收入和新能源补贴款,且该账户(银行卡、网银等)交由甲方管理(该账户的银行卡等所有相关操作该账户的卡片等硬件、数据资料等软件全部交付到甲方处),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在银行还款期内的电费收益和补贴款作为还款来源,如还款期内的发电收益和补贴款不足以还本付息的,甲方必须按银行要求自行向银行补足还款差额或从保证金中扣留。乙方不得对该账户做出挂失、注销等任何影响还贷的行为,否则乙方应按与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以签署的实际贷款合同文件名称为准)要求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甲方不再承担电站还本付息相关义务。
4、甲方应银行的要求,就乙方名下光伏电站借款项下的债务向银行提供贷款保证金和贷款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实现债权费用(含律师费)等。
第六条 账户管理及电站运维管理及分红支付合作
1、甲方为该户用光伏电站提供为期 20 年的安装质量保证及运维管理服务,前10年为还贷期,运维费用按照150元/年计付给甲方;贷款期结束后第11-20年运维费用则按照450元/年计付给甲方,第21年后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运维服务,需另行签订运维协议,价格另行约定。
房屋产权证查询2、电站分红比例确定。按照电站每年收入减去偿还当年银行本息、必要成本开支和税费后净利润进行分红,在电站还本付息期内(第1-10年)每年甲方分红15%,乙方分红85%;贷款期结束(第11-20年含第20年)每年甲方占净利30%,乙方70%,;第20年后甲方不再参与电站分红,所有电站收益全部归乙方。
3、电站收益分红金额的确定和支付时间。户用光伏电站收益每半年分红一次,上半年电站进行一次分红,分配金额根据电站当期收益决定,时间在7月20日前将每户对帐单发至乙方
,并支付到位,由甲方按排专人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下半年电站收益分红时间定在次年元月31日前完成,电站收益对帐单乙方自行核对,如有疑异,直接到甲方办公室或电话咨询,由甲方兑现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方权责
一、甲方权责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箱等成套系统设备,质保期内出现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由甲方负责。甲方提供系统、数据、监管、信息等综合服务。因甲方提供设施设备质量或者缺陷原因(责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提供运维 APP 的安装和使用培训。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户用电站在线检测, 客服服务,资金及账户监管,纠纷处理协调,等平台服务。
3、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做好屋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电站并网、电站安装质量保证、电站运维管理工作。
4、甲方在勘察、设计、安装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光伏电站建设现行的技术标准和系统配置进行实施操作,系统配置及容量不得擅自随意改动。
5、如电站在安装质保期内出现安装质量问题的,甲方负责整改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 如安装质保期外电站的运维管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由甲方提供电站运维管理服务。
6、因甲方施工造成乙方屋顶损坏的,甲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7、甲方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因甲方原因(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涉。
8、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电站的日常维护、管理、运维责任,确保电站正常安全运营, 甲方应该定期对电站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电站安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运维管理费用和银行分期业务还款期满后的电站运营收益分配。
9、甲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付未付的电站设备采购款、贷款本息的甲方担保代偿款、损失赔偿金、违约金。
二、乙方权责
1、乙方确保对拟安装电站的房屋具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并保证该所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存续,不对该所有权设置任何限制或障碍。如房屋确需抵押或出租的或者转让的,乙方确保新的权利人妥善保管电站并且履行本协议约定,否则未支付的贷款本息必须由乙方予以归还。
2、因质保期内电站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和产品责任,其他因人为破坏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照所占股份共同承担。
3、安装电站前,乙方应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明)、身份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银行分期业务、并网手续,乙方提供办理银行分期业务、并网手续等事宜所需的授权委托书,并授权甲方可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查询其信用状况。
4、电站发生人为损坏或异常、故障的,乙方应及时通知售后服务方或运维方。
5、按银行要求办理分期业务申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征信、签署分期业务合同等)。如因乙方原因在电站安装完成后未按要求办理并网手续或未按要求办理银行分期业务或乙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放款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电站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因乙方原因(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其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对运送到户的设备设施进行妥善保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毁灭失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户用光伏电站碳排放指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同时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5 年内甲方具有光伏电站数据信息的采集权和所有权,监控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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