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项目投标合规要点解读
作者:刘相文 蒋孟菲 丁海东
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21年第06期
        我国企业受世界银行制裁情况概述
        近年来,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建设、运营各类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其中许多项目是由世界银行(下称“世行”)提供资助的。少数国内企业由于合规体系不完善,在世行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从事世行禁止的不当行为,遭到世行的调查与制裁。
        受世行制裁的我国企业数量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世行共制裁了45个企业和个人,无我国企业或个人。2019年,我国企业受世行制裁的数量大幅上升至16家,超过当年制裁总数的30%。2020年,世行共制裁49个企业和个人,其中10家是我国企业,超过制裁总数的20%。虽然在2020年,我国企业受世行制裁的数量略微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被制裁企业在受制裁期内不得参加世行项目的投标。对于制裁期超过一年的企业,还会面临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区域性多边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不能参加其他多边金融机构资助的项目,并遭受较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因此,世行制裁风险值得在海外承接项目的我国企业高度关注,如何依法合规参加世行项目投标,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世行项目投标违规情形分析
        2016年7月1日,《世界银行投资项目融资借款人采购规定》将之前关于采购非咨询服务和咨询服务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投标人(申请人)、咨询顾问、承包商和供应商、任何分包商、咨询服务分包商、服务提供商、任何代理人(无论是否公开声明),以及任何前述主體的员工都必须在采购流程、世行资助合同的选择和合同签署时践行最高的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欺诈、腐败、串通、胁迫等不当行为。
        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一方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或逃避某种合同义务,有意地或不计后果
地误导或企图误导另一方的包括歪曲事实在内的任何行为或隐瞒。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另一方”主要指采购决策和审查采购决策的世行员工和其他机构的人员。
        (1)不实陈述。不实陈述既包括提供不实信息,也包括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世行以往裁决中认定的不实陈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伪造预付款担保、伪造财务报告、伪造简历、伪造业绩、伪造投标保函、伪造签名、隐瞒利益冲突关系、投标时虚报施工人员、虚报联合投标体项目角,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具虚假账单、虚报工程进度等。
        在世行制裁委员会(下称“制裁委员会”)第86号裁决中,被告在项目合同中列明若干顾问作为关键员工参与项目,并将其各自简历提交给了投标联合体。但是,记录显示,而且各方也无争议的是,前述顾问没有参与合同的实际履行。尽管如此,联合体的月度报告和进度证明中还是记载,前述顾问作为“技术助理”提供了服务,并且就其作为“外国人员”提供的服务收费。制裁委员会据此认定,被告前述行为构成不实陈述。
        (2)存在明知或者不计后果的主观过错。行为人必须知道所传达的信息或印象是错误的,或者对所传达的信息或印象的真伪漠不关心达到了不计后果的程度。制裁委员会经常通过行为人的陈述或者承认,认定被告对不实陈述是否明知。在制裁委员会第46号裁决中,被
告的物流专员在调查中承认其无权签署相关文件,从而被认定为明知其自身伪造了相关签名。
        在认定是否存在不计后果的主观状态时,制裁委员会考虑被告是否明知但忽视了存在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重大风险。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明知重大风险,制裁委员会判断被告是否根据行业标准、惯例、特定的商业政策、世行的采购政策及相关的招标文件履行了“在当时情况下,‘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3)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逃避某种义务。在制裁委员会第114号裁决中,制裁委员会因证据表明不实陈述是为了满足一项投标要求,而认定被告意在获得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或者为了逃避某项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满足该构成要件的门槛极低,一般只要世行认为投标者是为了中标而提交虚假材料,投标者就会被认定为是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不考虑该投标要求的实际重要性,以及投标者的主观分析。
        腐败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承诺提供、实际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物,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动。
        (1)承诺提供、实际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物。制裁委员会以往裁决表明,无论是单纯承诺支付,还是实际提供了有价物,只要满足了其中一项,腐败行为的客观要件即告成立,而“接受”和“索取”则属于另外两种腐败行为模式。因此,腐败行为的客观要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提供类、接受类和索取类。
        特定情形下的沉默,也可能被制裁委员会认定沉默者做出了承诺行贿的意思表示。在制裁委员会第50号裁决中,当联合投标的其他合作伙伴在某次会议上提出行贿计划时,被告公司保持沉默;同时,各方就行贿计划进行邮件往来的两个月时间内,被告公司也一直被抄送,但始终保持沉默。制裁委员会结合被告公司在另一次会议上要求另一合作伙伴参与行贿这一事实,最终认定被告公司做出了行贿承诺。
        (2)意在不当影响另一方的行为。要证明腐败行为的指控成立,还必须证明行为人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是为了不正当地影响在供应商遴选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拥有话语权的世行官员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认定该要件的关键在于被告的目的和被告意图影响的对象的身份。
孟菲        被告的主观意图必须是不正当影响公务人员在遴选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对“
不当影响”的解读较为宽泛,包括“让政府认真考虑公司的投标”“让采购人员恰当地完成其工作”“为了避免不公正的对待”等。制裁委员会指出,不当影响不仅包括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公务职责,甚至还包括确保公务人员履行其在正当合法情况下应履行的职责。例如,在制裁委员会第108号裁决中,被告会见了对项目有影响力的东道国政府官员,并认定只有支付一定费用才能使东道国政府认真考虑被告的投标,并确保东道国政府在合同签署之后能够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因此为招标委员会安排了游学,并向政府官员支付了钱款。制裁委员会认定被告进行前述行为意在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东道国政府官员。
        串通行为
        串通行为是指为了达到不当目的,包括为了不适當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由双方或多方有目的设计的一种安排。其具体是指采购过程中的参与者(包括公务人员)本人企图或企图通过其他不参与采购过程的人造成竞争假象;将投标价定在人为、非竞争水平上;暗中互相泄漏投标价或其他信息。
        制裁委员会通常会根据较高的投标价格,包含重大错误的标书,投标价格之间不合理的一致性,投标总价格差异不明显,标书的物理相似性(相似的笔迹、相同的拼写错误、共同
的联系信息、相同的信封、相同字体的封面)及提交欺诈性投标担保等情形来发现串通行为。竞争者之间的标书如果是共同编制的,会被认为存在协调投标价格的较大可能性,可能构成串通行为。
        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损害或伤害,或威胁损害或伤害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安全,以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动。例如,一方通过威胁投标竞争者员工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使投标竞争者出于畏惧心理,而不敢向世行项目提交标书。又如,一方威胁损害投标竞争者的未来商业利益或其员工的身体健康,以使其提交报价虚高的标书。
        世行项目投标合规建议
        参考世行标准建设合规体系
        《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合规指南》规定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11个方面。
        (1)在内部制度和培训中明确禁止欺诈、腐败、串通和胁迫等不当行为。
        (2)自上而下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3)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审查合规体系有效性并做出改进。
        (4)制定能清楚地说明价值、政策和程序的实用且有效的内部政策,包括对员工的尽职调查,对前公职官员的限制性安排,礼品、招待、宴请和旅行支出,政治献金,慈善捐赠和赞助,好处费,记账,发现和防控不当行为。
        (5)出台对合作伙伴的政策,包括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将廉政合规计划告知合作伙伴、对等承诺、适当的记录、适当的报酬、监督合同执行。
        (6)从财务、合同义务和决策程序三个方面加强内部控制。
        (7)加强培训和宣传。
        (8)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相结合,促进对于合规要求的遵守。
        (9)提供合规咨询和举报热线,鼓励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合规问题,反馈合规建议。
        (10)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矫正处理措施。
        (11)企业间就合规体系建设进行协同合作。
        我国企业要从根本上防范世行项目投标过程中的合规风险,有必要参考世行合规要求建设合规体系。我国企业如果在日常运营中不重视合规管理,那么很难期待在进行世行项目投标时,能够立即实现完全合规。
        加强投标准备过程中的合规审查工作
        从以往经验来看,世行一旦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后,如发出材料提供通知或者调查完成发出“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企业提出有效抗辩并实现完全免责的可能性比较低。因此,应对世行制裁风险,事前防范极其重要。
        首先,我国企业要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参与投标工作的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世行制裁合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投标世行项目常见的违规情形和行为红线,意识到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树立起牢固的合规意识。
        其次,我国企业要将世行制裁合规要点嵌入项目投标过程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岗位职责。只有通过各项合规环节的审查,企业才能推进标书呈递工作,绝不能出现完全交给合
作伙伴制作标书,自己完全不审查的情况。
        再次,我国企业一旦发现项目中存在违反世行制裁规定的风险,要立即纠正或者责令整改,对情形严重、拒不改正的人员,要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并事后加强世行相关合规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最后,我国企业要积极为业务人员提供世行及多边金融机构制裁合规的咨询渠道和专业支持。这样一来,业务人员如果在世行项目的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合规方面的困惑,都可以随时寻求企业法律/合规人员的咨询意见。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制裁合规问题,业务人员还应当寻求外部律师的意见,在充分论证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设计出合规的替代性工作方案之后,再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