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张桂兰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45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赵锐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志刚;张桂兰;张庆雨;张秀萍
【当事人】张志刚张桂兰张庆雨张秀萍
【当事人-个人】张志刚张桂兰张庆雨张秀萍
【代理律师/律所】苏天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钱晓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天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钱晓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天恩李淑贤钱晓雪
【代理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志刚;张桂兰;张庆雨;张秀萍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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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8 01:26:01
张志刚、张桂兰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45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兰。
张志刚、张桂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雨。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萍。
张庆雨、张秀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庆雨、张秀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志刚、张桂兰与上诉人张庆雨、张秀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志刚、张桂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张庆雨、张秀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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