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亮、徐俊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9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
【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 孟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文亮;徐俊奇;王建磊;赵保胜
【当事人】徐文亮徐俊奇王建磊赵保胜
【当事人-个人】徐文亮徐俊奇王建磊赵保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文亮;徐俊奇
【被告】王建磊;赵保胜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亮、徐俊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文亮、徐俊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徐文亮、徐俊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42:53
徐文亮、徐俊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9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文亮、徐俊奇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磊、赵保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1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俊奇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徐文亮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亮、徐俊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文亮、徐俊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徐文亮、徐俊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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