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士兵法》译注
拜占庭《士兵法》译注
提要:《士兵法》是拜占庭法律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其内容涉及规范中世纪拜占庭帝国军队的纪律以及对士兵和长官违
纪的处罚措施。了解《士兵法》的内容及其与其他拜占庭法律和军事文献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研究拜占庭帝国的军队组织和管理、法律沿革,及其对拜占庭文明演进的影响。自《士兵法》被发现以来,已有多位学者对其内容进行整理和译注。鉴于文本的条理清晰性与完整性,本译文依照阿什布尔纳所整理的希腊文文本进行�译与注释,希冀可以为国内学者提供一份可参考的中文文本。关键词:拜占庭法律;士兵法;处罚《军事处罚法》(Πεπ?
Σηπαηιωηικ?ν ?πιηιμ?ων),1根据其内容所涉
及对象,又被学者们称为《士兵法》(Soldier Law),是中世纪拜占庭帝国时期以希腊文写成的管理军队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其主要内容包含整顿军队纪律,对触犯规定的士兵与长官进行处罚的相关措施。作为一部重要的军事法令,了解和研究该文本的内容和源流,有助于加强对拜占庭军队组织、管理及其对拜占庭文明演进的影响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学者们所发现的《士兵法》文本通常是以附录的形式和其它两
部中世纪拜占庭时期的法律文献――《罗得海洋法》(Maritime Code或者Rhodian Sea Law)2和《农业法》(Rural Code 或者Farmer’s Law)3――一起出现在拜占庭伊苏利亚王朝(Isaurian Dynasty)4时期的法典《法律选编》(Ecloga)5的附录中,并与之一起被保存在欧洲的一些古老的图书馆中。《士兵法》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希腊文文本整理和翻译。《士兵法》的整理始于德国学者林根绍尔(Karl Eduard Zachari? von Lingenthal)。1865年,他在所编著的《希腊罗马法》(Jus
Graco-Romanum)第四卷第34章中发布了他的第一个希腊文《士兵法》版本。6在序言中林根绍尔提到,该版本是基于形成于15世纪末的
巴黎1720钞本(Paris gr. 1720)。时隔29年的1894年,他又在《拜
占庭历史》(Byzantinische Zeitschrift)杂志所发表的一篇文章――《6―10世纪的军队法律和科学》中提出了第二个版本。1在文后,他还制作了一个该文本条文与其他拜占庭法律和军事文献中所列条文的对照表。他认为该版本来自钞本M. Marcianus gr. 579(11世纪),但这遭到了英国学者阿什布尔纳(W. Ashburner)的否定。2在林根绍尔两个版本之间的1889年,意大利学者孟菲拉多斯(A. Monferratos)根据雅典的一份《法律选编》文本的附录整理了一份新的《士兵法》文本。3阿什布尔纳所整理的希腊文文本发表于1926年。他认为,之前学者们所整理的版本都是基于一些不够准确的钞本之上,并且由此导致了很多的误解,因此他决定利用不同的钞本整理发表新的《士兵法》版本。他提到自
己利用了6种钞本进行整理:L. Laudianus gr. 39(10世纪末);F. Florentinus(Laurentianus IX, 8,11世纪);V. Vallicellianus gr. F, 47(10世纪末或者11世纪初);B. Basilianus 114 (Vaticanus gr. 2075,11世纪);M. Marcianus gr. 579(11世纪);M. Marcianus gr. 172(1175年)。其中最早的一个钞本是L. Laudianus gr. 39。4阿什布尔纳的希腊文文本包含一个目录和56条律令。该文本的特点在于,按照L. Laudianus gr. 39条文的顺序,分析对比了不同钞本的异同,更加完整地展现《士兵法》的内容,并且将其律令与其他的拜占庭法律文献进行了对照,便于我们发现他们之间的源流关系。1931年罗马尼亚学者考泽斯基(E. Korzenszky)整理出版了一份《士兵法》的希腊文文本。5该文本与阿什布尔纳的文本区别在于,它按照条文类别进行整理,分为士兵类和长官类,并且在注释中将出现在其他拜占庭法律和军事文献以及阿什布尔纳整理的文本中的条文相应标出,加以对照。《士兵法》的翻译主要有三个版本。1968年美国学者布兰德(C. E. Brand)在其著作《罗马军事法》(Roman Military Law)当中对《士兵法》进行了分析,并且根据一个出版于1596年,并且被林根绍尔认定为最完整的拉丁文文本制作了一份拉丁文―英文对照本,总共65条条例,6在书的附录中还包括一份作者在林根绍尔第二个《士兵法》版本之后的对照表基础之上加以完善的条文对照表。事实上,阿什布尔纳已经在其文章中对该文本做了说明,他并不认为,
该文本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的原文。71978年意大利学者韦里(Pietro Verri)整理出版了在此之前各种关于《士兵法》整理的版本,并且在此基础上翻译了一份意大利语的文本。81980年意大利学者法米格
里耶迪(G. Famiglietti)整理并用意大利文翻译了M. Marcianus gr. 579钞本。9该文在分析各个文本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希腊文―意大利文对照本。同样,作者在附录中也制作了一个表格,对其所整理的M. Marcianus gr. 579钞本与其他各位学者整理的条文加以对照。鉴于条文的清晰性、完整性,本文依从阿什布尔纳所整理发表的希腊文文本进行翻译,鉴于阿什布尔纳整理的文本目录是条文的缩略,所以在此没有译出。依据阿什布尔纳文本,注释中同时也列出该条文与一部分拜占庭法律以及军事文献中规定的对应关系,笔者根据对应文献进行了一一检查,并且在此基础上了做出了修正和增加。在译文方面,笔者除依据阿什布尔纳希腊文文本进行翻译外,亦参考了对应文献的译文1和上文所述的布兰德的拉丁文―英文对照本和
法米格里耶迪的希腊文―意大利文对照本,在术语的注释方面,主要参照了国际拜占庭学界通行的《牛津拜占庭词
<!--endprint--><!--startprint--> 典》。2如若文中有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译文】 1. 如果有人在战场上做将军禁止的事情,或者不执行将军[1]的命令,即使他将事务处理的井井有条,他也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2] 【注释】[1] 希腊文作Δο?ξ,为拉丁文dux(统帅)一词的转写,后者即英文Duke 之词源。该词第一次被提到是在戴克里先时代,当时是驻扎在行省内部驻军的长官的头衔。后来在492年阿纳塔修斯皇帝也将该头衔授予机动部队的长官。随着罗马行政体制的衰落,该词渐渐被授予次一级的军官,如军团长官,在本文中即是此意。而同时,军区的总督则被称为大将军。从10世纪的后半叶,该词
用来授予大地区的军事长官,如安条克、塞萨洛尼卡等。12世纪以后该词失去了其权贵的意义,
孟菲也被授予给一些小军区的长官。参见ODB 1, p. 659。[2] Maurice 12与该规定后半部分相似,但是提到不执行长官命令的处
罚是“按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Dig. 49, 16, 3, 15。【译文】 2. 如果有精通作战的士兵打算从战壕后退或者作为队
列中的第一个士兵从其他士兵的眼前消失,亦或者破坏或出卖自己的武器,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他有幸受到人道的关怀,改由处以鞭刑并参与出征。[1] 【注释】[1] Dig. 49, 16, 3,4;Dig. 49, 16, 3, 13。【译文】 3. 任何人因畏惧战争而佯称生病,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1] 【注释】[1] Dig. 49, 16, 6, 5。【译文】 4. 如果有人离开指定的营寨,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如果越过壕沟,他应该被驱逐出军队。[1] 【注释】[1] Dig. 49, 16, 3, 17;Dig. 49,16, 3, 18。【译文】 5. 一个犯有冒犯皇帝行为的罪犯应该被处死,财产充公。对他的纪念应该在其死后才可进行。[1] 【注释】[1] Cod. 9, 8, 6, 2。【译文】 6. 如果有人打算叛逃到外族人那里,但是被抓住了,他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1] 【注释】[1] Dig. 49, 16, 3, 11。【译文】7. 如果有士兵擅离职守,他应该被处以鞭刑或者被驱逐出军队。[1] 【注释】[1] Dig. 49, 16, 3, 5。【译文】8. 如果有士兵在队列刚刚形成或者战斗中,丢掉自己的岗位或者军旗 [1]逃跑,亦或者他提前离开自己的位置,抢夺死者的物品或者
鲁莽地去追逐敌人,我们裁定这种行为应该处以砍头之刑,并且他的所有战利品被没收,作为营[2]的公有财产,这是因为他破坏了队列并且背叛了战友。[3] 【注释】[1] 军旗(bandon),希腊文为β?νδον,指小部队的军旗。最早有关该词的记录是来自拜占庭史家马拉拉斯(John Malalas,5世纪中期)提到的波斯军旗。每个bandon有50至100名骑兵,200名步兵,其长官为Komes。后来君士坦丁七世将该编制提升为统治区的名称。参见ODB 1, p.250。这里使用的是原意,即军旗。[2] 营(tagma)作为一种军队的建制,在《战略学》一书中,相当于bandon,300人左右的编制,见Dennis (1984), p. 173。在这里,笔者将其译为营。[3] Maurice 16. 【译文】9. 如果部队在统一行动或者战斗中没有理由或明显的原因而发生溃退,我们裁定,营中最先逃跑的士兵和在战场上处于战阵前列而溃退的士兵,应该执行十一抽杀律[1]并由其他营予以射死,因为他们破坏了战斗序列,并由此导致了整个军团的溃退。
但是如果他们中有人在战斗中受了伤,那么这些受伤的人将被免除上述处罚。[2] 【注释】[1] 十一抽杀律,拉丁文为decimatio,希腊文为?ποδεπκ?ηωζι?,该词通常指罗马军队中有人违反了规定,通过抽签对十人一组进行处罚的方式,被抽中的人将被用石头或者棍棒打死。该种处罚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并不常见。但是在罗马帝国内战时期频繁使用。参见William Smith, A 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 London: John Murray, 1875, p. 387。[2] Maurice 17. 【译文】10. 如果军旗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和明显的原因的情况下被敌人夺走,我们裁定,将对被委任看守军旗的士兵进行处罚,并且
将他们降至其所在军队或者近卫军团中的最低级别。如果他们在战斗中受了伤,他们将被免除上述处罚。[1] 【注释】[1] Maurice 18。【译文】11. 如果有士兵在战场上丢了武器,那么我们裁定他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他使自己没有了武器并且武装了敌人。[1] 【注释】[1] Maurice 20。【译文】12. 如果一个军团或整个阵型被击溃,而在附近有一个营地,如果士兵没有退守到那里,并寻求救助,而是莽撞地四散逃跑,我们裁定胆敢这样行动的人将受处罚,因为他们抛弃了自己的战友。[1] <!--endprint--><!--startprint--> 【注释】[1] Maurice 19。【译文】13. 如果有人被委任来保卫城市或者堡垒,在还有能力保卫该地的情况下,他违背长官的意志,放弃了守卫地,除了危及到其生命的情况下,该人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1] 【注释】[1] Maurice 15。【译文】14. 煽动混乱和鼓动民众的人,根据他们责任的程度,应该被处以砍头之刑或者被驱逐。[1] 【注释】[1] Dig. 48,19, 38, 2。【译文】15. 有人逃向敌军又折返,应该对他进行拷打,或者投给野兽[1],或者判处他绞刑。[2] 【注释】[1] 这里指叛逃者被关进斗兽场,与野兽进行搏斗,成为公共娱乐的对象。按照罗马-拜占庭法律规定,士兵一般不会受到这种惩罚,但是叛逃者除外,因为他们已经被开除军籍,甚至被当作公敌,他们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参见Brand (1968), p. 169。[2] Dig. 49, 16, 3, 10;Dig. 48, 19, 38, 1。【译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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