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9.02.23
【字 号】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房金管通字[2009]4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
  《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衡水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衡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中心”负责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中心”的信贷科及其下设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中心”授权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中心”和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的监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为三个月)以上。
  (二) 借款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二) 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 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所付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有不超过2年的相关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参加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发改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 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缴存人异地贷款(缴存人在本行政区以外的设区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本行政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在被担保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享有申请公积金贷款权益,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先借钱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需提供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契税等相关证明。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行政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以本行政区内的房产作抵押,同时借款人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明;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除以上条件外,贷款对象及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其中:
  (一)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80%;
  (二) “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70%;
  (三) “以贷还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
  (四) “翻建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造价的70%;
  (五) 贷款额度还要适当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一) 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二)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同志不超过65岁,女同志不超过60岁;
  (三)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四) “自建房”“翻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的信用报告,《房地产抵押价值议定书》,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心或管理部与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暂时没有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除提供首付款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外还需用自有或第三方授权房产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