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 号】青住金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
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
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军队转业干部,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
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