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法》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个人账户存入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以及本市决定开发的其他贷款资金,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公积金的本质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定作用,实施贷款政策;
    (二)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
    (三)自觉维护和守护公积金贷款机构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公积金乙类账户缴存的公积金,且缴存满8个月以上;
    (二)有稳定的就业或经营收入;
    (三)无不良贷款记录,未拖欠公积金贷款资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或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章 借款审批
    第六条 借款人及第三人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第三人担保函;
    (四)家庭财务状况说明;
    (五)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有关条例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进行审查。
    第四章 贷款实施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当不超过15年,并将其分为两部分:
    (一)首期期限:不超过3年;
    (二)剩余期限:不超过12年。
    第九条 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内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公积金管理中
心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借款人补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未尽事宜,由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