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个文件,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2017年12月18日发布
要点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2018年接收发票要当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例如:住宿业纳税人以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住宿费”,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生活服务”,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生活服务*住宿费”。这才算完整正确的发票;取得的加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汽油”;取得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非金属矿物制品*商品混凝土”;取得的审计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信息技术服务*审计费”!提醒:会计以及业务员们尤其要注意!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又有行业要自由。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至此,已经有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啦!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意味着,随着金税三期的实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将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会成为现实。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系统又添新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评论:这又是一个将发票统一归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政策。
再来看圣诞节12月25日发布的财税[2017]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要点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点评:以上规定,对抵扣税率并未发生很大变动,主要是针对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了!
政策要点四: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