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
问:银行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或开发商的补偿款,是否必须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解释(试行稿)〉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了上述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其他情形收到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必须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
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出的财会人。
    2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交不交增值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状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3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必须要开具发票吗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企业拆迁中,如果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业有权利获得的补偿项目有:
  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
  2、装修附属物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6、职工安排费如果选择安排:
  土地置换或者土地加房屋置换,补偿项目包括:
  1、如果仅仅选择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企业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如果选择土地加房屋安排,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按时间段的补偿。因为进行土地或者房屋置换,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因此获得的也只能是一按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案件都比较复杂,建议个这方面的律师祥细资询。
    4营改增后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如何开具发票
  近年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带来大规模的拆迁,拆迁企业对外支付拆迁补偿款,但是拆迁企业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协议中约定拆迁补偿费、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拆迁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呢?关于拆迁企业和被拆迁企业都是个大问题,那么拆迁企业是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被拆迁企业收款后如何开具发票呢?在营改增后是否发生了变化,下面对营改增后拆迁企业如何开具发票和被拆迁企业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分析。
  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掉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
  一是土地补偿款,即:土地使用权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掉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补偿款,符合〔财税〕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
  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应税行为的状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状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