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1、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应核对无误,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对应签订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
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仍规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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