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何开票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自开增值税一般发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销售已使用过汽车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吗
  依据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才干开具。因此,如果是与二手车经纪机构发生交易,消费者个人必须要开具发票的,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这意味着,像张先生这样,企业与个人发生二手车交易状况的,必须要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的二手车交易,也是如此。
  那么,二手车交易后,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如何取得发票?
  据介绍,假设销售方是企业,则销售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让二手车开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持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发票全部联次以及《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已经过审批的《审批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购买方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处理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必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但是缴税的话是回单位自行申报,税款增值税4%减半征收,其他还有附加税,印花税等。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进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进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税务如何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进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进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