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业答案
增值税作业:
一、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5月份发生有关生产经
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
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
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
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
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
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要求: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 5.85÷(1 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 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 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4÷(1 4%)×4%×50%×5=0.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 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 5×7%)×(1-20%)=3.4(万元)(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 4.25 3.74 0.1-10.62-3.4=8.52(万元)
二、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份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另支付运费500 元,货已入库。
(2)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列明金额10300元,货已入库。
(3)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收购凭证上金额30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元,货已入库。
(4)进口货物,到岸价10000美元,汇率1:7.0,关税10%,取得了完税凭证,货已入库。
(5)收回委托加工货物一批,支付加工费50000元,提货时支付增值税8500元,取得了专用发票。
(6)销售货物,开出专用发票,列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另以现金支付给运输单位应由本单位负担的运费1000元。
(7)向个人销售货物,开出普通发票,金额23400元。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价外收取运费117元,款项存入银行。
(8)以物易物销售,用产品换材料,双方分别开出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
(9)将一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该批货物原不含税进价20000元,不含税售价30000元,适用税率17%。
(10)本月共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
(11)购入办公用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列明价款70000元,税额11900元,另支付运费500元。
(12)本月销售固定资产二项:出售办公设备A,新售价50000元,账面原值70000元,已折旧10000元,购入日期2008年5月;出售办公设备B,新售价20000元,账面原值30000元,已折旧5000元,购入日期2009年2月。
假设上述票据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认证,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销项税额。
答案:
1.购货取得了专用发票,,税额3400元允许抵扣。运费按7%抵扣,500×7% = 35(元)。
2.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依据。
3.收购农产品抵扣13%,30000×13% = 3900(元),运费抵扣7%,1000×7% = 70(元)。
4.进口货物是为了销售,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组成计税价格=10000×7.0×(1 10%)=77000(元),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77000×17% =13090(元)。
5.收回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销售,提货时支付增值税8500元取得了专用发票,故允许抵扣。
6.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17000元。对销货支付的运费应计算进项税额,1000×7% = 70(元)。
7.销货,应将普通发票上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再计算销项税额。23400÷1.17×17% =3400(元),价外收取运费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117÷1.17×17% =17元。
8.用产品换材料,换出产品计算销项税额34000元,换入材料因取得了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34000元。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9.将原用于销售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改变用途,应将原已入账的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 3400(元)。
10.销售白酒的押金,收取时纳税,没收时不再纳税。销项税额=1170÷1.17×17% =170(元)。
11.购入办公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900 500×7% = 11935(元)
12.出售办公设备A,因购入日期为2008年5月,故按新售价全额和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并减半征收。应纳增值税=50000÷1.04×4%×50% =961.54(元)。此税额961.54元,既不是进项税额,也不是销项税额,而是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应缴税额。
出售办公设备B,因购入日期为2009年2月,故按照新售价全额和原购进抵扣时税率17%,计税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20000×17% = 3400(元)
综上分析,该企业增值税的申报情况如下:
当期进项税额=3435  3970  13090  8500 70  34000 —3400  11935=71600(元)当期销项税额=17000  3417  34000  170  3400=57987(元)
应纳税额=57987 —71600  961.54=-12651.46(元)
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12651.46元,应留下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