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 4/22/2008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一企业问: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是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
答: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其中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税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具体补充,从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但必须以会计核算健全为前提。它没有否定前款的标准条件。因此,不存在你来信所提的“是否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的说法。
2、一般纳税人被批准前后的税款计算问题
一企业问:我们公司在去年12月份时的全年累计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份交税时税务局说我们已达到180万元,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已于今年1月份办理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并且税务局已经批准我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一般纳
税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交去年12月份和1月份的销售额在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时应按17%还是4%的税率计算?如果按17%的税率去交,但是在这两个月我们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怎样抵扣?2、在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我们不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购买税控机?
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你公司在去年12月时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了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办理了申请认定手续,并被批准从2002年2月1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即是从今年2月份起,你公司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办理缴纳。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2003年一季度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将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按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3、关于总、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一会计问:我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同一地区、同一纳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开设了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汇总纳税,已领取营业执照。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说该分支机构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本人查阅过许多资料,都是显示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没说明同一地区、同一纳税机关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我公司的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在同一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该分支机构在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了与总公司不同的组织代码,则税务机关将为其核发税务登记证;如果该分支机构的组织代码与总公司的相同,则税务机关将为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问答
文:陆英 张健清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1994年执行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下发了不少,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以问答形式归纳如下,并就一些问题作出解释。
一、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计算的税额。
4.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的税额;
5.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凭合法凭证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的税额;
6.从小规模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国家规定的其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购进免税粮食,以及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免税食用植物油可依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购进或销售货物发生的下列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运输业户到地方税务局或交通管理部门代开的发票;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8.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国营的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开具的专业 货票除外);
9.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抵扣联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2.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需在当月申报抵扣的,必须在上月底前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四、工业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相应的货物验收入库单。
五、商贸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抵扣要求:
1.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以及运输费用,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商贸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目前为止全国只有3家)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5.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6.商贸企业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予以抵扣。但税务机关必须密切跟踪资金流向,防止纳税人利用票据背书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偷骗税活动。
(二)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税务机关在审核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要求纳税人须提供付款凭证;取得价税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提供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2.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方式支付货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对其进行审核:纳税人在汇票背书前应持汇票原件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作备查资料留存。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销售方收到该汇票的证明及汇票承兑银行的电报证明复印件等。
3.商贸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分配以及以货易货方式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分配或以货易货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六、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要求:
1.自营或委托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必须通过银行付款后加盖“转账”印章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时须提供的凭证或资料:
1.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货物,须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提单、外汇汇款申请书、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外汇结算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5日内报送
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的进口货物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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