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问:2010年时,我公司购买上海某供应商设备一套10万元,当时对方给我们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仍有1万元的质保金未付,因其质量有问题,我公司要对其扣款,也就是1万元不予支付,但是对方今日提出,要我们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2010年的发票还能再开对应的
红字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
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
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
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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