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情况和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下面就日常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规定:专用发票项目齐全。请问客户给我开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处写的只是**应用软件系统,一套,9500元;但是合同中写的是:
1、A应用软件 100元 B应用软件 100元 C应用软件 100元等有95条左右,我们入存货账也是分这95条分别入账,请问对方是否应该给我按合同内容填写“专
用发票”内容。税务局查我们时候,如发现票、账不符会有处罚吗?
2、“1”中问题如对方给我开具“销货清单”了,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专用发票项目处就不用要求填写齐全了?
比如:“货物名称”处填写“**应用软件系统”或“详见清单”都行,规格型号不用填,单位不用填,单价不用填,只填写总金额,就可以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据此,贵公司在同一销售方并一次性购入多项不同型号软件时,销售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汇总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可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95个软件名称(可选90个软件其中的一个)、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同时在发票上需要注明“详见清单”,再将购入95个软件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逐项填写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所以贵公司发生该项业务应向销售单位索取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中将合同内容全部体现,根据贵公司的会计处理,我们认为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票、账不符合情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
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问: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差价结算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2009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下发《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要求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对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
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销货单位的公章,这样的发票有效吗,能作为
抵扣进项税的依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应要求销售方重新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取得加盖了销货单位公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销售煤炭),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税务人员是否有权根据自已判断该企业超过经营范围作为依据而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贵公司现因销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