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太平绅士制度缘起于十六世纪前,是英国创立的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英文名称为:JUSTICES OF THE PEACE, 简称J.P., 译意是“和平公证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译为“太平绅士”。
太平绅士的职能包括巡视任何羁押院所或探访任何被扣留者等。
199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曾讨论太平绅士制度是否应当在香港回归后延续。与会人士认为,太平绅士制度可以保证一些热心于社会服务及有贡献之人士,继续协助政府执行施政。
预委会最后建议,整体而言,太平绅士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委任太平绅士独立巡视有关机构,也有利于增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提高公众对该些机构的信任,所以应该保留此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并于1997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香港法例510章),从而确定了太平绅士在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为反映香港回归后与殖民地时代的区别及不同,太平绅士的授勋头衔在回归后进行了变革。改
革后授勋头衔次序如下:
(1)大紫荆勋章(GBM)太平绅士:此勋衔获得者需为对香港做出重大贡献的人,由担任特区最高行政机构首长职位(即特首。回归前为港督或英女皇及其委任之人士负责授勋)负责颁授。得此勋衔者之人士大多数均为对香港地区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不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及其他界别都有作出突出贡献)。
(2)金紫荆星章(GBS)太平绅士
(3)金英勇勋章(MBG)太平绅士
头衔名称(4)银紫荆星章(SBS)太平绅士
(5)银英勇勋章(MBS)太平绅士
(6)铜紫荆星章(BBS)太平绅士
(7)各部队卓越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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