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之内,即人均每月1310元以内;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拓展:
一、申请温州市廉租房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告;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特困职工证》或《残疾特困证》
和《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单》〔以下简称“低保2。5倍以内”〕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私房需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或购房合同;承租公房需供应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供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租赁的需供应租赁协议;其他形式供应现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五〕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供应的材料。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村委会〕对供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供应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登记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看法并公布,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部门。
2、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申请人对审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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