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抵扣情况说明
我公司在实行核定扣除之前根据税政科要求按照农产品抵扣13%做账报税税率计算进项,根据每月购 价乘以13%取得进项税额。我公司在2016年2月上报核定扣除申请,于4月初获得税政科通知可进行核定扣除计算进项税额,并从2016年1月开始实行。其要求将2015年底若进项税有余额要全部转出,并且若原材料有余额要一并将所剩原材料进项算出一起做进项转出;然后再将2016年1-2月按照13%算得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最后根据一体化办税系统中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来填写1-3月进项税额。
我公司2015年底账面原材料无余额,进项税额为1694850.22元,1月按13%计算的进项税额为4049728.82元(1月已开购进票412040.2kg,31151760.12元,计算方法为开票金额31151760.12乘以13%),,2月按13%计算的进项税额为1814118.07元(2月已开购进票174185.4kg,13954754.4元,计算方法为开票金额13954754.4乘以13%),合计7558697.11元。在2016年做3月报税时,将7558697.11做进项转出,然后根据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填写核定的单耗数量为2.367,根据账面数额2015年底库存农产品数量为0,2
016年1-3月购进农产品1072.7905吨(1月412040.2 kg加上2月174185.4kg加上3月486564.9kg),平均购买单价76943.95元,1-3月销售货物数量492.54吨(由于出口退税填写报税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勾稽关系,在做账时,以出口报关单在国税系统有信息为依据做收入,若内销根据发票做收入,否则不匹配会导致报表信息比对有差额,申报不上),扣除率为17%,根据表上公式核定的单耗数量2.367乘以销售货物数量492.54乘以平均购买单价76943.95除以1.17再乘以17%计算出2016年1-3月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13033987.53元。
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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