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
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小轿车使用年限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以及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公务
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喷涂监督电话,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其中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