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评估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特定的目的,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汽车进行手续检查、技术状况鉴定和价格估算的过程。
通常汽车保险理赔中的实际价值评估与现行的《旧汽车评估规范》中旧汽车评估不同之处两点:
1.作为保险标的汽车,其投保险人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所以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通常都具有合法的手续,除非投保险时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而出险时没有,后者情况较小,所以通常作为保险定损人员在进行汽车实际价值评估时,其前提是认为被评估汽车具有合法的手续;
2.在汽车保险理赔中,需要进行实际价值评估的,都出现在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然而出现全损和推定全损时已不具备汽车技术状况检查的条件。
所以本章不再介绍汽车实际价值评估中的手续检查与技术状况鉴定。
第一节 汽车实际评估方法的选择
一、评估标准
评估的标准是指评估计价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选用何种评估标准评估被评估物,是由评估的目的决定的。评估的标准包括:
1.现行市价标准
现行市价标准是指以类似被评估物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被评估物的个性进行修正,从而评定被评估物现行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
当市场经济环境比较发达,存在与被评估物相类似的物品(通常是单项物品)时,适用现行市价标准。
2.重置成本标准
重置成本标准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通过按功能重置被评估物来确定被评估物现时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
以保险、资产保全为目的的评估,常适用重置成本标准。
3.收益现值标准
收益现值标准是指根据被评估物未来将产生的预期收益,按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以评定被评估物现时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
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转移,变更常选用收益现值标准。
4.清算价格标准
清算价格标准是指以被评估物拍卖(在非正常市场上)得到的快速变现价值为依据来确定被评估物现时价值的一种计价标准。清算价格一般低于公开交易市场的现行市价。
以企业破产或停业清算、资产抵押为目的的评估,常适用清算价格标准。
二、评估的方法
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分别简称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派生方法有一种即清算价格法,简称清算法。
评估的四种方法:即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方法各有各的特点,同时这些方法又是相互关联的。评估方法的多样性,为评估人员提供了适当选择评估的途径和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有利于简捷、准确地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值。各种方法选择使用的条件如下:
1.现行市价法是汽车评估优先考虑采用的评估方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需要有一个成熟的、健康的、完全市场经济环境的市场,并且要有大量的同质标的。
2.重置成本法是汽车评估经常采用的评估方法,具有收信资料信息便捷、操作简单易行,评估理论贴近旧汽车的实际,在现行市价法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是一种容易被接受的评估方法。但工作量大,经济性贬值不易准确计算。
3.收益现值法只在少数营业性运输车辆评估上使用。
4.清算价格法只在少数破产、抵押、急于变现等车辆评估上使用。
作为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汽车实际价值评估,其目的汽车物质损失评估,而不是利润损失评估,
所以收益法不适用于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汽车实际价值评估。清算价格法显然不适用于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汽车实际价值评估。所以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汽车实际价值评估的方法只有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优先采取现行市价法,在现行市价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法。
第二节 现行市价法评估旧汽车
一、查勘鉴定被评估汽车
查勘待评估汽车,并对其结构、性能、新旧程度等做必要的技术鉴定,以获得该汽车的基本技术参数,为市场数据资料的搜集及参照物的选择提供依据。
二、选择参照物
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待评估汽车的有关技术参数,按可比性原则选取参照物。参照物的选择一般应在两个以上。从优选择考虑,首先应考虑选择市场上已成交的交易案例中的汽车作为参照物。
三、被评估汽车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被评估汽车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主要有几个方面:
1.结构性能的差异及量化
汽车型号间及结构上的差别都会集中反映到汽车间的功能和性能差异上,功能和性能的差异可通过功能、性能对汽车的价格影响进行估算。
量化调整值=结构性能差异值×成新率
例如,同类型的汽油车,电喷发动机相对于化油器发动机要贵3~5千元(主要功能对价格的影响可参照第三章新汽车评估);对营运性汽车而言主要表现为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和运营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可利用收益现值法对其进行量化调整。
2.销售时间的差异及量化
在选择参照物时应尽可能选择评估基准日的成交案例,以免去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若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在评估基准日之前,可采用价格指数法将销售时间差异量化并调整。
3.新旧程度的差异及量化
被评估汽车与参照物在新旧程度上不一定会完全一致,参照物也示必是全新汽车。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被评估汽车与参照物的新旧程度做出基本判断,取得被评估汽车和参照物成新率后,以参照物的价格乘以被评估汽车怀参照物成新率之差即可得到两个汽车新旧程度的差异量:
新旧程度差异量 = 参照物价格×(被评估汽车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8-1)
4.销售数量的差异及量化
销售量的大小、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会对汽车成交单价产生影响。对这两个因素在被评估汽车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别,应先了解清楚,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一般来说,卖主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他会以较低的单价吸引购买者(常为经纪人)多买旧汽车,尽管价格比零售价低,但他可提前收到货款。当被评估汽车是成批量时,以单个汽车作为汽车参照物是不恰当的。而当被评估汽车是单件时,以成批汽车作为参照物也是不合适的。销售数量的不同会造成成交价格的差异。必须对此差异进行分析,适当调整被评估汽车的价值。
5.付款方式的差异及量化
在旧汽车交易中,绝大多数为现款交易。在我国一些经济较活跃的地区已出现了旧汽车的银行按揭销售。银行按揭的旧汽车与一次性付款的旧汽车的价格差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贷款年限确定,二是汽车按揭保险费,各保险公司的汽车按揭保险费率不完全相同,会有一些差异。
出主要差异后,对其作用程度要加以确定且予以量化,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现行市价法评估实例
例8-1:某捷达车现行市价法评估实例
以参照物Ⅰ为参照物作各项差异量化和调整
结构性能差异量化与调整
参照物Ⅰ车身为老式车身,被评估物为新式改脸车身,评估基准时点该项结构价格差异为0.8万元;参照物Ⅰ发动机为化油器式两汽门发动机,被评估物发动机为电喷式五汽门发动机。评估基准时点该项结构价格差异为0.6万元。该项调整数为:(0.8+0.6)×60%=0.84万元。
2) 销售时间差异量化与调整
参照物Ⅰ成交时物价指数为1,被评估物评估时物价指数为1.03,该项调整系数为:
=1.03
3) 新旧程度差异量化与调整
该项调整数为:5.0×(50%―53%)=-0.15万元。
销售数量和付款方式无差异。
评估值=(5.0+0.84-0.15)×1.03=5.86万元。
以参照物Ⅱ为参照物作各项差异量化和调整
表8-1
小轿车使用年限序号 | 技术经济参数 | 参照物Ⅰ | 参照物Ⅱ | 被评估汽车 |
1 | 车辆型号 | 捷达FV7160CL | 捷达FV7160CIX | 捷达FV7160GIX |
2 | 销售条件 | 公开市场 | 公开市场 | 公开市场 |
3 | 交易时间 | 2003年12月 | 2004年6月 | 2004年6月 |
4 | 使用年限 | 15年 | 15年 | 15年 |
5 | 初次登记年月 | 1998年6月 | 1998年6月 | 1998年12月 |
6 | 已使用时间 | 5年6个月 | 6年 | 5年6个月 |
7 | 成新率 | 53% | 48% | 50% |
8 | 交易数量 | 1 | 1 | 1 |
9 | 付款方式 | 现款 | 现款 | 现款 |
10 | 地点 | 北京 | 北京 | 北京 |
11 | 物价指数 | 1 | 1.03 | 1.03 |
12 | 价格 | 5.0万元 | 5.5万元 | 求评估值 |
结构性能差异量化与调整
参照物Ⅱ发动机为电喷两阀发动机,被评估物为电喷五阀发动机。评估基准时点该项结构价格差异为0.3万元。该项调整数为:0.3×60%=0.18万元。
2) 新旧程度差异量化与调整
该项调整数为:5.5×(50%―48%)=0.11万元。
销售时间、数量和付款方式无差异。
评估值=5.5+0.18+0.11=5.79万元。
综合参照物Ⅰ和参照物Ⅱ,被评估物评估值==5.825≈5.8万元。
第三节 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汽车
一、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贬值 (8-2)
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8-3)
从一般意义上讲,式(8-2)优于式(8-3),这是因为式(8-2)中不仅扣除了有形损耗,而且扣除了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理论上讲更科学,但其实际的可操作性较差,使用困难。式(8-3)中成新率的确定是综合各项贬值的结果。具有收集信息便捷,操作较简单易行,评估理论贴近汽车使用行业实际,容易被委托人接受等优点。被广泛采用。
二、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是评估基准时点重新购置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汽车的完全价值。它不会因为评估的目的而改变。重置成本应以现行市场纯车价加车辆购置税最合理。因为如养路费、保险费会因汽车的使用而逐步被消费掉,将其准确计入重置成本意义不大。
1.重置成本估算应请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府对汽车税收的征收有些是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有些是在使用环节。前者的税收已包含在汽车的市价里,而后者则没有。确定重置成本只考虑使用环节的税费。
纯汽车价格以外的税费因时、因地是动态变化的,汽车鉴定评估人员要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按重置成本构成的概念,正确计算重置成本。
对于少数的进口汽车,一时难以查到车价时,可采用功能、性能对比法寻相似车型,参照相似车型的价格来确定重置成本,也可采用物价指数法确定重置成本。
2.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
(8-4)
:重置成本
:评估基准时点的纯新车购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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