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08.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9〕5号文件的通知》(厅字〔1999〕31号)和《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3〕32号)的规定,制定以定编管理和明确配车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公务用车的配备、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按统一标准、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施行。统一标准是指统一核定车辆编制和车辆配备的标准。总量控制是指省级各单位和各州、市的车辆总编制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核定。分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州(市)、县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州(市)政府办公厅(室)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报州(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使用。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条件成熟后报批试行。
第二章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标准和原则逐项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正、副省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以后享受副省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小轿车使用年限
  1、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6∶1核定。
  2、省级组成部门机关,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8∶1核定。
  3、其它厅级及以下机关、单位,按人员编制与车辆编制10∶1核定。对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合理核定
  4、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用车编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定,纳入单位总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用于接待工作的公务用车编制,省级五家办公厅机关按3至5辆核定;省接待部门单独核定;其他单位在其总编制内调剂使用,不再专门核定接待用车编制。
  2、警车、救护车等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4、省政府办公厅按全省公务用车总编制的5%预留车辆编制,根据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
  (三)自收自支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车辆按配备标准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
  (四)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五)由国家投资、省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
  (六)公务用车编制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核定到内设处、室或内设单位。主管机关可在核定的本系统车辆总编制内调剂使用,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程序。
  省级各单位、各州(市)的公务用车总编制,由各省级单位、州(市)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车辆编制核定的标准和原则,制作《全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申报分配方案及现有车辆情况明细表》(附电脑软盘)和文字说明,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须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的“三定方案”等材料,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承办,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下达。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使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轿车配备标准。轿车配备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执行。
  1、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2、副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越野车的配备标准。省级领导干部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办理。厅级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单位购车价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
  省级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申请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购车单位的工作需要、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逐项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一)下列情况购车不需审批,持购车申请和有关证明到省公务用车定编办开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
  1、在车辆编制内按规定的标准购车,购车资金落实,财政部门出具有关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书面意见的;
  2、自收自支单位按规定标准购车的;
  3、购买6万元以下载客汽车的。
  (二)下列情况申请购车需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依据批准文件出具《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纳入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