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 号】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长城互联网网络中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
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骨干直联点)作为国家重要通信枢纽,主要用于汇聚和疏通区域乃至全国网间通信流量,是我国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的顶层关键环节。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骨干直联点,关系到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网络效率、产业布局及发展。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数据快速增长,网络流量、流向及其产业布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除现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骨干直联点外,在成都、武汉、西安、沈阳、南京、重庆、郑州增设七个新的骨干直联点,有利于改善我国互联网络性能,推动互联网产业向中西部聚集,是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能推动行业发展又能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新增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新增点)设立工作,更好发挥新增点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网络规模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构建面向未来的安全高效、相互支撑、互为一体的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强化科学规划,强化标准规范,强化依法管理,强化统筹协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为维护我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从改善网络性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骨干直联点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安全高效互联进程;借鉴现有骨干直联点运行管理经验,发挥后发优势,不断提升骨干直联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改革创新。既要尊重互联网全程全网特性,维护网络统一性、完整性、先进性,也要转换
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地方作用;要适应经济社会和互联网产业发展需求,把改革创新贯穿在新增点建设、管理和利用各关键环节,突出监督管理、服务模式创新。
统筹配套。准确把握影响新增点设立关键问题,统筹市场和政府、部省两级监管、建设和维护、当前和未来等诸多关系,准定位,在充分调查、预测评估基础上,着重做好顶层设计;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要求,做好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保护及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突出同步配套、整体协同推进。
安全稳妥。强化安全意识,将网络运行安全置于首位,切实做好设立方案设计,加强新增点安全评测、风险评估,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新增点设立的各个环节,做好安全保护、攻击防护和应急保障,突出统筹部署、规范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好相关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和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万无一失。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新增点高效稳定运行,互联带宽扩容及时,网间通信安全畅通,各骨干直联点之间相互支撑、均衡协调、互为一体的全国互联网间通信格局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骨干直联点管理配套政策法规、管理手段、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长距离绕行迂回和非法第三方转接基本消除,网间通信质量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云计算、数据中心、内容服务等互联网产业呈现集规模化发展态势,新增点所在地区互联网产业聚集能力、规模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近期目标。未来1到2年,完成新增七个骨干直联点的设立工作并投入运行;完成总共不少于700G的骨干网间互联,基本消除网间通信质量障碍;骨干网络节点升级改造全面完成,相关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系统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管理流程顺畅,基本满足新增点安全平稳运行需要。
二、具体任务
(一)尽快出台新增点鼓励扶持政策。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尽快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并落实好地方鼓励扶持政策,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出台当地新增点的扶持政
策并报部。扶持政策应突出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场地、人员等,确保新增点设立顺利和未来安全高效运行;应重点鼓励互联单位在新增点互联并提高互联带宽规模,提高新增点网间流量疏通能力和枢纽地位;应鼓励相关互联单位加快网络节点升级改造、传输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调动相关各方参与新增点设立的积极性;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对各互联单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
(二)及时签订新增点互联协议。各互联单位应抓紧协商,应在本意见下发后20日内向另一互联方提出各新增点互联需求,并在本意见下发后60日内形成互联协议和具体实施方案。各互联单位提出的互联需求、互联协议应及时报部并抄送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互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部将会同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开展督促协调,确保各新增点实施进程。协调确定后的协议和方案,相关互联单位应抓紧组织实施。在互联协议和方案协商过程中,各互联单位要参照流量疏通区域划分(见附件)以及区域优先、全网疏通的功能定位,立足当地网络条件和周边网络调整进程以及相关产业未来三年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明确互联带宽、直联方式和时间节点,突出互联协议和方案的前瞻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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