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执⾏死刑死缓案例分析
⽴即执⾏和死刑缓期的区别就是死刑⽴即执⾏是在最⾼院核准之后就由相关的执⾏⼈员⽴即执⾏,死刑缓期执⾏有缓刑的考验期,所以就能够在两年之后依据情况来决定是否执⾏。那么⽴即执⾏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呢?
  ⼀、⽴即执⾏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死刑分
为“死刑缓期2年执⾏”和“死刑⽴即执⾏”两种。今天我们来聊⼀个很多⼈都常常问到的问题:死刑和死缓的区别。⾸先含义不同。死刑⼜被称为“死刑⽴即执⾏”,⽽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其次,对于被执⾏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要被执⾏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死缓则是不那么确定,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出现⾄少3种结果,被最终执⾏死刑显然不是唯⼀的结果。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类最古⽼的刑罚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个死刑执⾏制度,只规定在中国的刑法⾥。以上只是死刑和死缓的部分区别。
  法律依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
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民法院核准后执⾏死刑。
  ⼆、⽴即执⾏死刑和死缓的案例:
  2014年9⽉15⽇,最⾼⼈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四川新闻⽹记者今(21)⽇从四川省⼈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故意伤害⼀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即执⾏。
  1997年9⽉,被告⼈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2001年12⽉刑满释放。2003年5⽉⾄2009年5⽉,他⼜多次应他⼈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先后杀死1⼈,重伤2⼈,轻伤4⼈。
  2010年12⽉17⽇,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以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判处被告⼈郭某死缓。
  ⼀审后,绵阳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极其严
重、犯罪⼿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即执⾏。2012年4⽉16⽇,四川省⾼级⼈民法院⼆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即执⾏。经最⾼⼈民法院核准,2012年11⽉22⽇,郭某被执⾏死刑。
  据介绍,这⼀案例系涉⿊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条件具有⼀定指导意义。
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对故意杀⼈、故意伤害、、爆炸等涉⿊、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