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园林绿化⼯程施⼯资质
国务院取消了以前《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城市绿化⼯程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六条城市绿化⼯程的施⼯,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程竣⼯后,应当经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或者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新华社北京3⽉21⽇电⽇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
中秋谜语分⾏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国务院对取消⾏政审批项⽬、⾏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涉及的⾏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调结构、惠民⽣的⾏政法规,进⾏了清理,对36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政法规予以废⽌。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
1、在取消⾏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放射品管理办法等22部⾏政法规的68个条款,取消了放射品经营审批等34项审批项⽬。
2、在取消⾏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通过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2部⾏政法规的4个条款,取消、规范了建设⼯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2项⾏政审批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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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取消职业资格事项⽅⾯,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0部⾏政法规的27个条款,取消了招标师执业资格等10项职业资格。
4、在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通过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5部⾏政法规的7个条款,将建设项⽬节能评估和审查等9项企业投资项⽬核准前置审批改为与项⽬核准并联办理。
5、在加强后续监管⽅⾯,强化了有关部门对⾏政审批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5、在加强后续监管⽅⾯,强化了有关部门对⾏政审批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
⼀、《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删去第⼗⼀条第三款、第⼗六条。
(第⼗⼀条城市绿化⼯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程建设项⽬的附属绿化⼯程设计⽅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绿化带等绿化⼯程的设计⽅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案进⾏施⼯。设计⽅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洛克王国什么宠物值得练长津湖票房破15亿第⼗六条城市绿化⼯程的施⼯,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程竣⼯后,应当经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或者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程建设项⽬的附属绿化⼯程设计⽅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
批准的设计⽅案施⼯的,由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施⼯、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iphone4怎么激活(第⼆⼗六条⼯程建设项⽬的附属绿化⼯程设计⽅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绿化带等绿化⼯程的设计⽅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案施⼯的,由城市⼈民政府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施⼯、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条第⼆款修改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条 ...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程⾏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外承包⼯程管理条例》删去第⼆章。
(第⼆章⼯程资质
第七条
对外承包⼯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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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申请对外承包⼯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法⼈资格,⼯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级(甲级)资质证书;
(⼆)有与开展对外承包⼯程相适应的资⾦和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中⾄少2⼈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
(四)有保障⼯程质量和安全⽣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重⼤⼯程质量问题和较⼤事故以上的⽣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违约⾏为和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起30⽇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程资格证书。)
四、《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的专业⼈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