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四级 听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l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